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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酒後死在我車裏。我該負什麽責任?

我不是律師,所以我說的僅供參考。

妳的朋友應該是成年人了,酒桌上妳也沒有強行勸他們喝酒。在這件事上妳沒有刑事責任。

但作為同道飲酒者,尤其是飲酒的召集人,明知是醉酒/醉駕而不勸阻,可能會出現民事賠償問題。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多起家屬起訴同飲者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隨著此類糾紛的出現和升級,越來越多的死者家屬承受著失去親人的痛苦。與此同時,曾經關系融洽的親朋好友,如今卻成了法庭上的“強敵”。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定自然人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近年來國內已有不少先例可供參考。讓我們看看這些先例。

1.江蘇李酒後騎摩托車回家,死亡。酒友未能及時制止賠償。

2005年6月165438+10月21日下午5時30分左右,李帶著酒來到徐工作的宿舍吃飯,兩人邊喝邊聊。轉眼到了19,外面壹片漆黑。壹直酒量不好的李,壹開口就開始激動起來。在去歡送的路上,許提醒李路上要註意安全。李說:"沒什麽!妳不知道我的酒量嗎?妳覺得這點小酒怎麽樣?”我發動摩托車,開走了。李某剛離開徐某宿舍不久,徐某聽到外面“砰”的壹聲巨響,立即跑出去查看,卻發現李某已經撞上了路邊的電線桿,躺在路邊不省人事。徐連忙撥打110求助。李被送往醫院後,因傷勢過重於次日死亡。李氏後人處理後,李氏家族悲痛之下將徐告上法庭。李某的家人認為徐某沒有盡到提醒、照顧的責任,導致李某死亡。故請求法院判令許賠償各項損失8.7萬余元。法院認為,徐某明知李某駕駛摩托車,回程路途遙遠。應當是未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徐某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判決其賠償李某家屬3萬余元。許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北京順義的壹名醉酒司機蔡(音譯)把他酒友的孩子送到了學校。車禍死亡的家屬向酒友索賠,得到支持。

蔡某與同村村民王某飲酒後,被王某要求駕駛摩托車送王某的孩子上學。結果他在回去的路上撞上了路邊的電線桿,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支隊認定,蔡某酒後駕駛且未戴安全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蔡某負全責。但蔡某的家人認為,王某明知蔡某醉酒,但為了自己的利益,仍要求蔡某騎摩托車上路,最終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故王某對蔡某的死亡負有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各項損失26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酒後不戴頭盔駕駛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自身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但由於駕駛車輛本身屬於高風險作業,王某為了自身利益仍要求蔡某送孩子上學,致使蔡某處於醉酒駕駛狀態,最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蔡某死亡。故王某的行為對蔡某死亡的後果也有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蔡在送王的孩子上學的路上死了。王基於受益人身份,也應對蔡的家屬給予合理補償。另外,蔡某的死亡必然對其家人造成精神損害,王某也應對蔡某的家人進行壹定的賠償。最後,法院判決王賠償原告蔡某家屬住院費、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 *共計95913.7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3.江蘇兄弟被起訴,賠償弟弟駕車死亡4萬元。

雷達留下弟弟肖磊在家吃飯,他們壹起喝了壹瓶黃酒。晚飯後,弟弟喝醉了,獨自騎著摩托車回家。在路上,肖磊駕駛他的摩托車撞上了路中間的花壇,受了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肖磊的妻子和女兒來到法院起訴,認為雷達應對肖磊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並要求雷達賠償肖磊死亡所造成損失的20%。法院認為,被告人雷達作為哥哥,出於好意邀請弟弟到家中吃飯喝酒,無可厚非,但其應當預見到飲酒到壹定程度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可能產生的危險。但雷達未盡到這壹註意義務,未勸阻醉酒的哥哥駕駛摩托車回家,應承擔相應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雷達承擔10%的責任,賠償原告4萬元。

第四,北京房山醉酒司機李某家屬起訴同酒友,要求賠償3.3萬元。

2008年6月30日,李受趙某委托,駕駛壹輛四輪農用車到趙某家中送支票。他們在趙家吃了午飯,還壹起喝了(白酒)。雙方吃飯時,李某因有事駕駛農用車,趙某未進行有效勸阻。李某駕車行駛至房山區偃師路高速公路大橋時,駛入逆行道,與對向駛來的肖某、徐某的自行車相撞。李和肖當場死亡,徐受重傷。交管部門表示,李當時是醉酒超速,逆向行駛,負全責。肖的妻子徐將李的妻兒(李的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李某的妻子及子女賠償肖某壹家及徐某經濟損失115789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李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知道醉酒駕駛的後果。交通事故中,李存在醉酒、超速等多種違法情形,負事故全部責任。但被告人在明知是李某開車的情況下,仍在家中招待李某並與其壹起喝白酒,後李某駕車離開。被告未有效勸阻李某酒後駕駛,故被告對李某的死亡也有過錯,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由於被告沒有直接侵權,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考慮。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共計33000余元。

法官的解釋:

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對自己行為的後果作出合理的預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法律明文禁止酒駕,足以說明酒後失態會導致危險。雖然機動車駕駛人作為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由於中國悠久的酒文化,現代社會的勸酒文化也逐漸流行起來。如果司機因為抵擋不住同行酒友的頻繁勸酒而醉酒,然後同行酒友未盡到必要的註意和照顧義務,最終導致交通事故,那麽同行酒友有過錯,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

因此,提高對酒駕危害的認識,不僅是司機個人的事,也是社會全體成員的責任。在酒桌上,無論是作為司機還是同酒友,都應該時刻提醒自己或他人不要酒後駕車,這既是對身邊親友的負責,也是壹種有效的自我保護。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專門規定同道飲酒者或飲酒者因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國內現有判例多從同飲者酒後註意和照顧義務的角度進行論證和分析。這樣的判斷趨勢有助於消除不健康的酒後勸導文化,有效杜絕酒駕等違法行為,減少悲劇的發生。

此外,除了同道飲酒者或飲酒者,其他兩類人:乘客和車輛管理人或所有人,也可能在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壹定責任。對於乘客來說,如果明知司機是酒後駕駛,仍然主動,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車輛管理人或車主來說,如果明知駕駛人飲酒,卻未能制止其沈迷駕駛,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三類人因酒後駕車引發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標準,需要法院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法院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知道酒駕,是否有效勸阻,是否提出過反對意見,是否不顧勸阻堅持駕車或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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