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說明立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認定嫌疑人參與了犯罪,所以在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解除保釋並不意味著結案,因為保釋期只有壹年。期滿仍無證據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的,在取保候審並收到撤銷案件決定後,方可結案。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壹規定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改變或撤銷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取保候審的撤銷或者變更的表現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
3.發現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5、被告人已被逮捕,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被逮捕的被告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7、被告人已被逮捕,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並分別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進行審判期間,被告人已被羈押至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期限;
9、被告人已被逮捕,因司法鑒定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
10,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或者保證人。既然擔保人不存在了,取保候審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應該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有其他使其無法保證的情形。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是以其保證能力為基礎的。如果沒有擔保或者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義務的履行就變得實際上不可能,應當相應變更取保候審。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審查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
通過上面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取保候審是可以取消的,但是要註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