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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案件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長時間

破產清算屬於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壹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於案情復雜或是其他的情況導致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並不壹定就是法官違法辦案,但是法官應當將不能如期審結應當延長審限的情況向上級法院或是院長報批,經過批準的方能延長審限,否則,必須定期審結。

其次,經過批準延長的案件,也不是無限期延長的,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結案。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自2007年受讓吉林省遼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以來,未獲分文清償。2010年11月,該公司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我公司申報債權總額累計達人民幣3500余萬元。但時至今日,已近5年,法院及破產清算組仍未對該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也未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2007年6月,我公司從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長春辦事處受讓了對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該債權轉讓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並在外匯管理局備案。

2010年11月24日,遼源中院作出(2010)遼民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立案受理該公司破產案件。2010年12月10日,法院向各債權人發出(2011)遼民破字3號《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書》,要求各債權人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向管理人書面申報債權。

該通知書同時載明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於2011年3月2日上午9時在遼源市中級法院第三法庭召開。

我公司於2011年2月21日向破產管理人提交了債權申報材料,申報有抵押債權人民幣3500余萬元。隨後我公司與法院聯系並確認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時間和地點,法院答復是“原定的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推遲召開、具體時間待定”。之後多次聯系,得到的答復均為“時間待定”。截至目前,第壹次債權人會議仍未召開。

在進入破產程序以後,破產公司仍將壹座大樓出租經營並收取租金。而法院及破產清算組卻在長達四年的時間裏仍未完成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亦未對該大樓及租金收入采取任何評估、審計或其他保全措施。破產進程長時間停滯,嚴重影響了合法債權人的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針對來信所反映的情況,記者致電案件主辦法官,得到的解釋是“評估和審計工作尚未完成”。由於“進壹步采訪需要得到院裏批準”,記者聯系遼源中院並傳真了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應。法律專家就相關問題發表了看法。

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遲遲不開違背法律程序

“破產程序歷時五年,而第壹次債權人會議仍沒有召開,從法律程序上講是有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欣新指出,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應該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時間,應當遵守。如果法院認為確實存在影響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按時召開的特殊事由,可以延期。

但是,第壹,延期要有正當理由。以評估和審計工作尚未完成為由不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這個理由不能成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跟審計和評估工作是否完成沒有必然聯系。第壹次債權人會議並不是要解決所有問題,有些事情可以放到之後的債權人會議解決。

而且遼源中院於2010年11月受理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件,將近五年時間,審計和評估工作仍未完成,這也不正常。

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必須延期的情況在實踐中是比較少見的,通常延期的理由包括,債權申報確認無法及時完成,大部分債權人出席會議的資格難以確定;其他案件或事件的處理直接影響到破產程序後續進行等。

第二,延期必須通知,而且要采取恰當的通知方式。既然《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書》通知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采取的是書面形式,那麽之後通知延期也應該采取這種方式。

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和已經申報的債權人應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對於未知或尚未申報的債權人要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總之原來通知開會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延期時也應采取相同的通知方式。

王欣新教授還分析了破產案件久拖不決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害。他指出,這麽長時間連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都沒有召開,可能會造成債務人財產的進壹步流失:

債務人繼續存續就會存在壹定的費用,如廠房設備的維護、留守人員的工資支付等破產費用的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債權人應當實現的權利沒有及時實現,應該幾年前拿到的錢沒有拿到,這也是壹種權利損害。

此外,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如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行為,也可能得不到及時的糾正,造成財產無法追回。

破產案件無審限規定暴露立法缺陷

法律界人士也就破產案件立法缺陷發表了看法。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剛指出,破產案件的審理,法律並沒有規定審限,這讓不規範操作有了壹定空間。但他同時強調,作為債權人,DAC公司對破產案件的進程及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即使審計和評估工作尚未完成,債權人也有權知道審計和評估工作進展到何種地步,對於推遲召開的真實原因法院也應該告知債權人。

對這壹問題,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賀丹持類似觀點:“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目前沒有對破產程序作出審限的規定,但實際上破產案件久拖不決對債權人的權益會造成壹定的損害。沒有規定審限可以說是法律規定的壹個不足之處。”

王欣新教授則認為,本案之所以久拖不決,除了法律規定上的缺陷,對審限錯誤理解也是重要原因。他認為,破產案件沒有審限的規定,只是為法院辦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時間。

但是,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與破產案件的審限問題是兩回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是有法律期限的。而且破產案件沒有審限規定,不等於說可以無正當理由地無期限拖延,以不作為的方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破產程序拖了四五年,第壹次債權人會議仍然沒有召開,肯定是違背法律的。

人民網-破產案件久拖不決,債權人權益誰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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