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超過壹百萬元(含,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6%以下確定。
5.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超過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0.5%以下確定。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接管公司。
3.公司財產的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清算結束,公司註銷。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責破產清算組的基本職責是保管、清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
1.接管並破產財產。
2.行使破產企業的產權。如追回因破產行為無效而支付的財產。
3.履行破產財務的對外義務。
4.制定和實施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方案。提醒您,清算組在制定相關方案時,需要考慮債權人的利益。利害關系人對清算組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及時提出並申請更換清算組成員。
5.處理破產程序中中介機構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