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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律師的收費標準和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律師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以最終清償的財產總價值為標準。總值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在10%以下確定,超過5億元的,在0.5%以下確定。破產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接管公司、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並分配公司財產、清算結束四個步驟。壹、破產清算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什麽?破產清算律師的收費標準按最終清算的財產總值按比例收取,具體如下:

1.未超過壹百萬元(含,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6%以下確定。

5.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超過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0.5%以下確定。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接管公司。

3.公司財產的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清算結束,公司註銷。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責破產清算組的基本職責是保管、清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

1.接管並破產財產。

2.行使破產企業的產權。如追回因破產行為無效而支付的財產。

3.履行破產財務的對外義務。

4.制定和實施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方案。提醒您,清算組在制定相關方案時,需要考慮債權人的利益。利害關系人對清算組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及時提出並申請更換清算組成員。

5.處理破產程序中中介機構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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