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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拘留不能聯系家屬?

法律上沒有普通拘留的概念,行政拘留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是常見的。根據相關規定,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期間有通信和會見的權利。具體規定如下:

《看守所條例》第四十八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

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通信,不檢查、不扣留,由看守所登記、收發。如果發現信件中可能有違禁品,看守所民警可以責令被羈押人當面打開信件進行安檢。

第五十壹條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警方申請。經批準後,使用看守所內的固定電話撥打電話,通話費原則上由本人承擔。在押人員打電話應當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規定,壹般不超過三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

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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