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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和詐騙壹樣嗎?

兩者沒有本質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法中沒有詐騙罪,行騙是詐騙的表現形式之壹,兩者沒有本質區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大量財物的,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總之,詐騙罪的目的是為了騙錢。但是我們要知道,有些犯罪也需要詐騙,比如拐賣婦女兒童,騙取銀行貸款,不屬於刑法中的詐騙罪。這些罪在刑法上都有相應的罪名,比如貸款詐騙罪。

2.詐騙罪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了大量公私財物。詐騙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這兩種形式都是為了使受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做出錯誤的財產處置。例如,張三謊稱有壹批木材出售,通過壹系列欺騙手段,使李四相信並支付了“貨款”,因此可以認為張三實施了詐騙,具有詐騙的犯罪事實。

3.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壹般來說,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正常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

4、行為人是故意詐騙,且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否則不應認定為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與民事欺詐的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以經營業務為目的,以創造履行能力為目的,誘使對方陷入誤解並與之訂立合同的欺詐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是希望通過欺詐行為從對方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詐騙的內容和手段不同。民事欺詐具有民事內容,即欺詐者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等經濟勞動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合同詐騙罪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準備,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保證。合同的民事欺詐壹般不需要冒充身份,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條款或內容上,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者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總是竭力冒充合法身份,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如使用假名、身份證明、委托書等。騙取被騙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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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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