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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信用卡透支二十三萬判刑幾年

劉某某,安徽宣城人,因信用卡透支未按時還清而失聯。法院壹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劉某某上訴。最近二審法院改判他無罪,因為他惡意透支的金額達不到犯罪。

壹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某銀行廣德縣支行辦理信用卡,信用額度為人民幣5萬元。之後,劉使用該卡進行透支消費。2015年4月5日最後壹次還款後,劉沒有繼續還款。劉離開廣德縣更換手機號碼後,未將新的聯系方式告知銀行工作人員。銀行上門催收、公告催收三個多月後,劉某某仍未歸還。截至案發,***透支本金43685.91元。

2018年7月,劉在湖北武漢落網。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惡意透支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劉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坦白,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壹審宣判後,劉某某上訴稱,其信用卡中途丟失,補卡後分期還款6000余元,還款後卡無法正常使用;銀行未能收到兩筆托收;他的家庭資產、醫療保險等。沒有改變。他想在兒子大學畢業後壹起還清本金和滯納金,無意逃避;另外,手機在2017年底意外停機。

宣城中院認為,去年12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規定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為信用卡詐騙罪,而本案中劉惡意透支不足5萬元,應根據修改後的司法解釋進行判決。因此,劉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總而言之,他被判無罪。根據《新安晚報》

律師說法:起刑數額的變化避免了法律的滯後性和機械性。

信用卡詐騙罪是什麽罪?惡意透支有額度限制嗎?宣城中院二審改判是否意味著我國放寬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劍介紹,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付劍表示,對於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規定,《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表示,本案壹審、二審結果差異的關鍵點在於被告人劉某某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標準。壹審審理中,惡意透支的數額參照普通詐騙的數額,起點較低;法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有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立案數額,起點明確為5萬元。因此,不同的刑事立案標準導致了壹、二審法院不同的審判結果。

趙良善認為,二審法院改判正確,因為01030

趙良善表示,二審改判並不意味著國家放松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二審以立法機關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釋和案件客觀事實為依據。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頒布之前,很多信用卡透支5萬元以下就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但新司法解釋提高了起點,導致信用卡透支5萬元以下不再入罪。但這並不是放松罪名,而是在結合信用卡的特點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充分區分民事借貸行為和刑事信用卡詐騙行為,經過慎重考慮和市場定位,對信用卡犯罪做出新的標準,以更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和信用卡市場,更好地界定罪與非罪。法律和社會密不可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中的刑罰量的變化是與時俱進的,不是放松,而是為了避免法律的滯後性和機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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