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行為的具體表現是將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u盾、KBao、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手機卡等支付結算工具出租、出借、出售給網絡犯罪分子進行收款、轉賬、取現,包括“銷卡”、“跑分”、“刷單”等較為頻繁的支付結算用途。
根據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384號、7101號刑事判決書公告,2021年7月,被告人李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在其名下計有中信銀行卡、雲南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招商銀行銀行卡、中國銀行銀行卡五張,被告人李X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提供通訊傳輸等幫助。
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是購買“羅曼寶”、“多卡寶”、“GOIP”等通訊傳輸設備,架設偽基站,幫助網上不法分子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提供技術支持。
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法院】[(2020)陜1024刑審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書公布,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鄭某通過四川省成都市“閑魚”網絡購買羅曼寶信號源設備、無線路由器、充電寶,並通過“卡酷”QQ群接入緬甸境內上線。後被告人鄭在明知他人通過其提供的賬戶被用於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為其提供服務器托管等技術支持服務。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2日,鄭某利用“羅滿寶”信號源,在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山陽縣、商州區等地為他人提供服務,非法獲利12200元。被告人鄭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200元。
另壹起案件刑事判決書,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21)公布:2021年4月初,被告人曹在“Bat”APP聊天軟件上了解到,利用(多寶卡)設備(俗稱偽基站)幫助第三方可以獲得報酬,以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提供技術指導,被告人肖鳳閣、段提供資金購買設備和電話卡,按照第三方的指令操作設備插卡,為第三方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通信技術支持。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壹批被告人通過被告人肖鳳閣、吳的手機支付寶賬戶,接受第三方通過支付的資金。被告人曹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壹萬五千元。
3.互聯網接入
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是通過手機卡、上網卡、微信號、QQ號等收集或出售公民實名信息。,使犯罪分子可以冒充公民進行犯罪活動。比如經常有假QQ詐騙,解封詐騙等行為。
山東威海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魯1091刑事判決書公布,被告人姚永興自2019年8月起,為便於銷售物聯網卡,向某C科技公司(以下簡稱a C公司)購買了壹張用於銷售的物聯網卡,於20655。2019,11,李從微信上與姚永興取得聯系,成為其下屬代理人,先後將姚永興收受的物聯網卡和自己的物聯網卡銷售到雲南邊境等敏感地區。2020年初,公司及相關部門提醒姚永興,其銷售的部分物聯網卡涉案。但姚永興仍通過收碼平臺規避IOT卡實名銷售。截至2020年8月,姚永興收入人民幣。被告人姚永興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違法所得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讓我們看看另壹個案例。浙江省磐安縣人民法院(2021)刑事判決書公布:2021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李偉受其家人指使,為“花旗贏”、“偉華國際”等非法網絡賭博、網絡詐騙app提供蘋果。李偉盈利1萬元。被告人李偉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4.開發軟件APP,制作網站,控制後臺,提供技術支持。
這類行為多為開發賭博、詐騙、傳銷、虛假股票、期貨證券交易等app。,並通過後臺制作可以控制輸贏、賠率、盈虧的網站,為上遊不法分子實施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作出刑事裁定書第。蘇03的183。2018年3月至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雷某委托其制作虛假投資平臺進行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應雷某的要求,通過互聯網購買源代碼。為雷某搭建了國際、富興環球、瑞銀國際等3個虛假投資APP平臺,並對上述APP設置了“強輸”、“強贏”等相關功能,綁定銀行賬戶和支付寶賬戶,租用服務器並進行日常維護。平臺具有通過後臺操作人為任意讓投資者盈虧的功能。雷利用虛假投資平臺實施上述網絡詐騙活動。
5.服務器托管和網絡存儲
這兩種行為通常是壹起出現的,因為提供網絡存儲服務需要租用服務器等存儲工具,同時還需要為網絡不法分子提供APP、網站等日常技術維護工作。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2021)36號刑事判決書公布: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殷某某在明知該網站屬於賭博網站的情況下,多次為澳門金沙網站(地址××)、Bet365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多次為該網站提供網站優化、美圖、美工等服務。林負責接單,林負責美工、美圖等技術工作。案發時,林某、林某獲利***30150元,尹某獲利31230元。三人均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這兩種行為在另壹個案件中更為突出,涉及支持網絡存儲的網絡犯罪技術等各個方面,非常典型。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8刑終字第266號刑事裁定書公布。自1,2065438年6月起,被告人陳美玲、、周、、賈玉斌、明知租用服務器、修改源代碼、發送短信廣告、打包簽約APP的網站被用於違法犯罪,期間,陳通過廣東被告人陳美玲、租用深圳騰飛公司服務器,搭建違法犯罪軟件平臺;被告人安徽合富創銳科技有限公司孫正東為其提供短信廣告服務;河北過關的被告人周,多次對其虛假網絡詐騙平臺進行技術修改;途經四川成都的被告人賈玉斌,打包簽約假貸款平臺;山東聊城被告人魏亮為搭建虛假網貸平臺提供軟件修改技術支持。最後,所有涉案人員都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被判刑。
6.廣告促銷
明知網上活動違法犯罪,仍幫助發布流氓軟件、特洛伊馬程序、虛假廣告鏈接等網絡推廣。還有利用QQ號、微信號引流粉絲,為賭博、詐騙、假股票等網絡犯罪分子“吸粉”。
山東省定陶縣人民法院(2018)魯1727 75號公告稱,自2015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燦新、葉星、範東海、羅毅、鄭、林珠江、韓敏勇、陳龍等明知我公司部分投資、理財、小額貸款等客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利用我公司作為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廣業務”代理人的便利,多次幫助這些客戶在搜狗搜索平臺通過開戶、續費等方式推廣廣告。
此外,根據太原鐵路運輸法院(2021)冀7102刑事判決書第12號公告,2020年6月10日至2026年4月21日,被告人廖海川、張在浙江省溫州市組織張某某、廖某某、譚某某、黃某、歐某、永某某、丁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 並根據上門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提供的文字、客戶電話、股票交流群二維碼,以提供免費股票咨詢的名義誘導客戶加入虛假股票交流群,每成功入群壹人獎勵100元。 2020年6月22日,165438+廖海川冒充通達信軟件客服誘導郭某加入虛假股東交流群,致使郭某被電信網絡詐騙1萬元。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廖海川、張獲利人民幣* * *。
從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可以看出,幫助普通人信仰犯罪最常見的涉案行為是出借、出售銀行卡。壹般500塊錢只有壹套卡就夠人在看守所呆半年了,不值得。
壹般技術人員參與最多的就是制作app和假網站。很多技術人員辯稱“賣菜刀的不能負責,因為菜刀是用來殺人的”,“技術中立”。其實這是壹種觀念的轉變。正是因為技術人員,而不是普通人,會更清楚不法分子定制app、網站進行犯罪活動。沒有這種巧妙的技術幫助,犯罪分子根本無法得逞。
或許,很多人覺得只是買賣了壹張銀行卡,利潤微薄。為什麽他們要承受牢獄之災?當然,在實際執法中,也不排除有壹些為了蠅頭小利而上當受騙的人被判刑,但更多時候是抱著僥幸心理不勞而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