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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於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後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鬥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壹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並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後,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並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後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淩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於是打電話給正在另壹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後,劉某凡手持棒球棍,並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壹人輕傷、壹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後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夥同他人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淩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塗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計人民幣16244.1元。後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後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並相互鬥毆。後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壹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壹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於本案的傷害後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願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淩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夥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並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采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後,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淩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繼續采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鐘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後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抓獲,並從被告人鐘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鐘某某、 周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夥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同犯罪,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鐘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參考資料: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網-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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