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梁肖,吉林省榆樹市人,高中文化,現住吉林省榆樹市。涉嫌犯詐騙罪,於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65438。同年2月14被逮捕,3月12被取保候審,3月28日被法院批準逮捕。現羈押於玉樹市公安局看守所。
審判過程
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檢察院以公訴二號指控被告人梁肖犯詐騙罪。(2018)194,於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榆樹市人民檢察院代理律師徐冬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肖出庭參加訴訟,目前庭審已經結束。
請求情況
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於2065438+2008年2月6日9時許,在榆樹市三聖路雅品書店門口詐騙劉人民幣8000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答辯狀,認為被告人梁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梁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8年2月6日,被告人虛構可以購買低價抵押汽車,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8000元。案發後退還劉某人民幣8000元,劉某諒解。
被告人梁肖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梁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肖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退還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梁肖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代理法官徐俊幹
二_ 18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