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01 21 22:43:00
德國是壹個偉大的國家。僅在刑法中就出現了現代刑法之父——老費爾巴哈(費爾巴哈學哲學的父親),他為了這件事在哲學課上猥褻了我們的老師。貝卡利亞是現代刑法之父。就說壹個刑法史上非常著名有趣的馬癮案吧。
這件事發生在1896年(也就是卡爾·本茨為他的柴油三輪車申請專利的第十年),但要從1895年(也就是卡爾·本茨發明柴油三輪車的第十年)說起:
雖然早在19世紀中期,蒸汽汽車技術已經非常成熟,但是由於對蒸汽汽車技術的不信任,很多國家限制汽車的發展(尤其是英文,1865有壹條該死的紅旗法,規定蒸汽汽車時速不得超過6.5英裏,汽車要避讓車廂,人們在經過鬧市遇到車廂時要舉紅旗開道。估計當時開車沒什麽優越感,抑郁癥可能會壹路蔓延。在本案發生時,該法案在英國仍然有效。可能是最早的機動車管理條例)。那時候,大本鐘在德國也是個稀罕物。據說有壹次奔馳的老婆帶著兩個兒子試駕,不是為了兜風,而是為了把大車推到上坡泥濘的地方。有點類似於春秋戰國時期的中國戰車,後面是火紅色的大車。
以上是背景。需要註意的是,當時馬車和汽車壹樣普及。當時的馬車比國內的更舒適豪華。由於減速器(由錐齒輪組成)的發明,馬車可以高速行駛和轉彎。有些還配有板簧,坐起來真的很舒服(見boule de suif的馬車)。嘿,那是題外話!!!
既然是案件,是刑事案件,就要有被告。被告是壹名馬車司機(俗話說司機,因為是我弟弟,我忘了他的名字,以下簡稱司機)。司機在1895找到了壹份不錯的工作,就是在壹家馬車出租公司開馬車。我估計由於汽車的發展,可能對當時的馬車行業產生了壹定的影響,所以馬車夫很愛惜自己的工作,非常敬業。可怕的是他拉的兩匹馬有壹匹是繞勁的馬。通俗點說就是馬有壹顆童心。為了好玩,它總是把尾巴纏在韁繩上,使勁往下壓。司機為此真的很郁悶,幾次車禍幾乎沒有。還好這是壹個敬業的司機,為此事去找老板:“經理先生,我有壹匹馬老是不好使,影響我開車。”好幾次差點出事了,請給我換壹個。出事可不是鬧著玩的。"
老板看著司機:“妳真是個愛崗敬業的好同誌。妳反映的情況我早就知道了。目前,我們沒有合適的馬來替代。不是出事了嗎?馬的問題說明妳的車技不錯。回去,要麽換馬,要麽換妳。不要再提了。”馬車夫只好不停地和調皮的小馬打架,想改變馬的習慣,但馬車夫畢竟不是老馬,無法改變小馬的壞習慣,直到7月1896。
那壹天,天氣晴朗,馬兒心情很好。當然,司機心情不好,照常在街上高速駕駛他的馬車。小馬心情很好,來表演壹個馬尾壓韁繩。馬車夫氣得以為今天壹定要教訓教訓妳這個狗娘養的(他心裏早就把最後三代馬都照顧好了),馬卻壹反常態地向前飛奔。他只關心和馬比賽,卻忘了那是在街上。於是上演了馬車版的《生死時速》。行人正四處奔忙。我以為普羅米修斯又駕著馬車去送天火了。等馬車夫發現的時候,已經太晚了。壹個可憐的狡猾的行人和普羅米修斯的馬車打了壹場小仗,但是輸了。我很郁悶,歐陽海怎麽沒有出現在德國!
可想而知後面發生了什麽。120急救馬車將傷者送往醫院,110警用馬車將司機送往派出所。公訴機關以過失傷害罪提起訴訟(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應屬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地法院事實上宣告司機無罪。德國人更嚴重(我喜歡),檢察官向朝廷抗議。德國帝國法院第四刑事部駁回了抗訴,理由是:如果認定過失責任,當事人是否可以基於這種認識拒絕將馬適用於當時的雇主。顯然,不能指望被告不顧自己的職業損失,違反雇主的命令拒絕申請馬匹,所以被告沒有過錯責任。
簡而言之,因為不能期望被告實施其他行為,所以該行為不構成過失責任。
我明白了,也恭喜妳理解了壹個非常著名的刑法理論——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