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中全會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從合格的律師和法律專家中招聘立法人員,
法官和檢察官制度。健全規範便捷的政法專業畢業生人才招聘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現在個人對這壹部分的解釋如下:
1.“健全規範便捷的政法專業畢業生人才招聘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代表:
1.在未來司法崗位制的要求下,高達67%的審判、檢察輔助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可以不通過司法考試,直接從政法院校選拔合適的畢業生進入法律考試;
2.在中西部地區缺乏專門人才的情況下,推出了國家指定的新的用人方式,廢除了周代違法選拔政法幹警的做法。將來會解決壹部分法學畢業生。
學生就業難,中西部司法考試沒人招。同時也可以促進廢除報考司法考試的歷史。
二是“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代表:
1,專業化、正規化代表著非法進入的難度會大大提高,會逐漸從司法考試領域中被淘汰!
2.職業化代表,司法人員的地位會提高!司法考試的難度會增加,以滿足司法人員的職業要求!考官過於重視客觀題的情況會大大削弱。
卷四的考察內容和比重會逐漸收緊,分階段考察可期!
三、“建立從合格的律師和法律專家中招聘立法者、法官和檢察官的制度,這代表:
1,現有制度,法官檢察官要考公務員的時候,律師想進就進,還要考公務員?不考沒人適合妳怎麽辦?司法人員入職就取消公務員考試!
《法官法》沒說壹定要考公務員,壹個司法考試就夠了!
2.在實行員額制的前提下,如果要求司法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通過司考,那麽律師不參加公考就進來,沒人服氣!因此,未來的法官法修訂肯定不會要求它。
助理和行政人員已通過部門考試!
3.所以!司法考試將是唯壹的“司法職業選擇考試”,其難度與通過後從事司法職業的榮譽成正比!
加油!騷年!!!
妳趕上了好時代!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在整個司法改革鏈條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於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體系意義重大。司法保障是司法機器。
為了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它是各種條件和制度的總和,包括職業準入保障、職業道德保障、職業經費保障和職業身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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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壹項重要任務,它在整個司法改革鏈條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構建公正、效率和權威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系統意義重大。另壹方面,我國現行司法保障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比如專業準入門檻低,司法大眾化現象嚴重;司法人員“吃同壹個鍋”
現象嚴重,司法人員待遇不均,大量優秀司法人才外流;司法獎懲機制不健全,司法人員出口困難和憂慮嚴重,缺乏足夠的職業安全感。
榮譽感;司法人員滿足於簡單被動的應對,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強,效率不高。
1.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年齡應該比較大。有鑒於此,我認為,法官、檢察官的入職年齡和退休年齡應該適當調整。法官和檢察官不同於普通公務員。他們
學生不僅需要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閱歷。所以他們的工作年齡要適當大壹些,不能太年輕。
我國目前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年齡為23歲,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這兩個年齡標準都不夠合理,說明入學年齡太小,他們退休了。
如果年齡過早,兩者都要適當推遲。考慮到國外的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我認為兩方面都提高5年是合適的,即入學年齡定為28歲,退休年齡定為男性。
女性分別確定為65歲和60歲。
而且退休年齡應該是退休年齡,如果身體條件允許,本人自願,可以延長5年。
第二,完善司法考試制度
目前我國司法考試具有公考和自學考試的特點。沒有學過法律的人,經過短暫的突然記憶,可能很容易通過司法考試。這樣的
這種現象是不正常的,嚴重制約了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水平,不利於選拔真正優秀的人才到司法崗位。我建議司法考試分為初級和高級兩個階段。
第二次。
初級考試合格者,可從事律師、公司、政府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工作,但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如果妳想成為壹名法官或檢察官,妳還需要進入高級階段。
司法考試。高級階段的司法考試需要有很強的針對性,分為筆試和面試兩個方面。而通過高級司法考試,才具備在法院、檢察院擔任科的能力。
法律助理的資格認定,如果要從司法助理晉升為法官、檢察官,還需要經過專門的司法培訓,通過司法培訓考試後才能選拔為正式的法官、檢察官。
檢察官。以上三項測試可分別稱為“初始測試”、“重試”和“最終測試”。這樣,經過三種司法考試,再加上系統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職業素養知識。
知識素養和能力素養基本有保障。之後要定期接受司法培訓,不斷更新司法知識,提高司法能力。
三、對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應有更高的要求。
法院院長(包括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包括副檢察長),在邏輯和常識上,應該比普通法官和檢察官有更高的要求和資格。然而,目前的法律
公務員法和檢察官法規定,擔任法院院長(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只需要本科學歷和壹定的法律工作經驗,不需要通過。
通過司法考試後,妳甚至可能沒有法學教育背景。這種規定顯然不利於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實踐中壹直被詬病的“外行領導內行”現象,應該是
要盡快克服,並通過立法,由誰擔任法院院長。
(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司法考試,具有比普通法官、檢察官更長的法律經歷。
日歷
第四,適當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經濟待遇。
我不認同西方社會廣泛實行的所謂高薪養廉制度。在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主要依靠無形的精神鼓勵、光明的職業前景和崇高的社會地位。
活出優秀的法官、檢察官,讓他們投身社會主義正義事業,保證他們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當然,司法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後,
法官、檢察官將戰鬥在司法工作的第壹線,按照員額制,他們將承擔更重的司法責任。與此同時,錯案責任也越來越嚴格,基於權責利統壹的原則。
發,應該適當提高他們的物質條件和經濟效益,讓他們改善生活,解除生活上的後顧之憂。我建議在基本工資不變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強度,
采取工作績效與計件工資等量化標準掛鉤的基本原則,通過發放工作津貼和獎金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待遇保障。同時,我們應該建立壹個更加完善的
養老金制度使他在任職期間能夠安心工作。(作者唐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