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律師的主要工作與訴訟無關,包括監督財產的授予,管理遺產,起草遺囑,處理與就業、婚姻和公司註冊有關的法律問題,以及為聽證會做準備,如會見證人和發出令狀。當事人可以直接聯系律師。
律師的工作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a)訴訟
在初級法院,如地方法院或地區法院,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在內庭進行聆訊,否則律師必須委托大律師代表其當事人;他本人負責處理相關訴訟的準備工作,如整理證據、會見證人、起草答辯狀、進行初步訴訟等。
b)辦理轉讓證書
房屋或其他財產抵押時,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相關文件在律師辦公室起草、簽字、蓋章,使所有權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
c)咨詢
律師花大部分時間為客戶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指導。所有事情,無論大小,都可以商量。這樣,當事人就可以知道各種事物的法律地位。
d)壹般服務
包括成立公司、商標註冊、起草遺囑、辦理遺產信托和繼承、離婚和贍養費、執行借款合同、股票交易、公司轉讓、合資、商品交易等。
(2)大律師
大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他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導向,絕不考慮個人利益或對他人的後果。出庭律師還就復雜的證據或法律問題向律師提供建議。大律師常被視為“法律顧問”,其職業統稱為“大房”。他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a)協商
壹旦受律師委托,高級律師立即就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法律地位提出建議。大律師在提供意見時,會指導委托人是否采取法律行動,同時會列出其他可行的方法,運用自己對法律程序和賠償的知識,分析案件事實,權衡不同法律行動可能帶來的利益,然後向委托人提出建議。
b)處理案件的準備工作
在民事訴訟中,大律師必須在審判前準確地掌握與訴訟程序有關的所有要點,在起訴書或答辯狀中列出這些要點,並指示律師準備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大律師要把大部分時間花在提前準備問題、盤問證人的策略、強調壹些重要的事實或法律要點上。
c)出庭
出庭時,大律師的任務是代表委托人進行陳述,通過提問和質證,查明案件中的事實,同時分析證據,權衡相互矛盾的證據的輕重,然後進行最後陳述。代表當事人申請保釋、減刑和辦理其他中間訴訟也是大律師的工作範圍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