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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查壹份判決書:被告人張德林受賄罪 求查到了告訴我是怎麽查到的,流程如何,謝!!

張效德行賄罪,張效德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壹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豐刑重字第10號

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效德,農民。因涉嫌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時任唐山市雙滿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決定,2013年6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以唐豐檢刑訴(2013)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效德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張德林犯受賄罪、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被告人孫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豐刑初字第45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效德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以被告人張德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孫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對被告人張效德取得的非法利益,依法予以追繳;對被告人張德林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對被告人孫某退繳的犯罪所得17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以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屬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被告人張德林不服,以其沒有將九萬元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張效德給其的九萬元屬民間借貸關系,其不構成受賄罪為由。提出上訴。2014年5月25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刑終字第143號刑事裁定,以本院原審認定被告人張效德犯行賄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張德林犯受賄罪;被告人孫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本院(2013)豐刑初字第458號刑事判決,並發回本院重新審判。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並建議公訴機關補足了部分證據,重新核實了損失情況,同時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孫某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本案重大復雜,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因被告人張德林在訴訟過程中死亡,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德林受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失職壹案終止審理。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振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效德、被告人張德林及其辯護人黃誌剛、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王金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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