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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較完整的刑事模擬法庭劇本!(最好是有模擬法庭采用過的)

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壹指揮,壹律關閉通;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請控辯雙方進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審:(敲法槌)庭前準備

庭審筆錄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壹指揮,壹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敲法槌)庭前準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審:妳叫什麽名字?

被:任翔。

審:被告人妳有無其他名字?

被:沒有。

審: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寧夏銀川人。

審:文化程度?

被:高職。。

審:家庭住址?

被: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人。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或刑事處分?

被:沒有。

審:何時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審: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銀川市西夏區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壹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李金金、盧仕岷、邊國鵬組成,由李金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瓊擔任法庭記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玥、張惠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曉梅、馮鑫出庭為被告人任翔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被:不需要申請回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漢族,寧夏銀川市人,高職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銀川市第四小學就讀,2006年---2009年在銀川市十四中學就讀,後於

2010年進入石景山區模式口技工學校就讀,現居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

院批準,同年 11月11 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經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歲的任翔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家中向其母親劉某索要錢財,因劉某說家裏沒錢,兩人發生爭吵,任翔大吼:“我是妳兒子,妳把我生下來

就應該給我錢。”劉某聽後生氣,也對著任翔大罵:“妳就是個畜生,不陪做我的兒子,生妳養妳這麽大就是個錯誤。”任翔被激怒,沖上去反擰劉某右臂,兩人扭

打在壹起,後鄰居王二柱聽到起其屋內有打鬧的聲音就急忙趕到了劉翔的家中,進行勸架,使勁將任翔拉開,此時劉某已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後經檢查,劉某右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某的傷勢重傷偏輕。此後劉某向警方報案,任翔被抓獲。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對被害人劉某故意實施暴力傷害,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懲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玥、張惠

2011年11月16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陳述?

答:(被告人自由發揮。)

審: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實進行陳訴?

害人:需要,當時我在家裏收拾屋子,任翔回來壹開口就是要錢,我說家裏沒錢,他說不信,就跟我發生爭執,他說,我把他生下開就應該供他吃穿,給他錢,他能

說出這樣的話,我就跟她吵起來,他就沖上前來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掙紮著扭打他,後來王二柱跑過,才將任翔推開,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癱坐在地上,然後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醫院,其實,任翔壹直就是壹個好孩子,總從上了技校之後沒接觸了壹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裏要錢,我不給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連住院費都交

不起,他還讓我去借。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公訴人,妳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被告人,現在公訴人要向妳問幾個問題,妳要如實回答,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公:說壹說妳為什麽要出手打妳的母親劉某?

被 :當時我為了給我女朋友過生日,於是向她要錢,她說沒錢,還罵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感到非常生氣,壹時憤怒就沖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會造成這麽嚴重的後果。

公:妳是否是第壹次打妳的母親?

被:記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妳是否知道自己的母親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妳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是

辯:妳打妳母親是什麽樣的心境?

被:當時因為我們兩個起了爭執,她狠狠的罵了我,我壹時沖動就打了她,其實我也不想的。 辯: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現在法庭調查進入舉證階段,下面由公訴方向法庭舉證。

公:現公訴方向法庭宣讀並出示4組證據。第壹組證據是證人王二柱的證言。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本庭準許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判員:妳叫什麽名字?

證:王二柱。

審判員:年齡?

證:22歲。

審判員:職業?

證:化肥廠職工。

審判員: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妳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判員: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公訴人妳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證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毆打其母親的過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還是妳拉開的? 證:是我上前把他拉開的。

公:拉開後被告人任翔和其母親劉某的表現如何?

證:任翔呆呆的站在壹旁,其母親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親?

證: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在壹旁不動了。

公:發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妳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請問妳與被告人的關系?

證: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請妳講壹下任翔平時的情況。

證:他平時壹直是個好孩子,品學兼優,自從上了技工學校以後,經常向他媽要錢也不知道是幹嘛。

辯:當時是妳拉開的敘述壹下當時的情況。

證:當時我在家裏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級急忙趕過去看見他們母子扭打在壹起。我就趕緊跑上去將任翔推開,他母親已癱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後我就送他去了醫院。 辯:審判長,辯方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證人王二柱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經西夏區人民法院委托,由銀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上市情況認定為重傷偏輕。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親實行暴力行為,致使劉某重傷偏輕,犯故意傷害罪,此證具有銀川市司法鑒定所制作,在局總第壹卷第15頁。

公:報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病歷。

鳳仙,女,48歲,診斷時間: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癥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糖尿病,應

立即住院治療。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說明主觀惡性大。此證具有銀川市去醫院制作,在卷宗第壹卷16頁,第二組證據出

示完畢。

審:被告人對病例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出示第四組證據,訊問筆錄。此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證據由銀川西夏區公安局制作。在卷宗第1卷20頁

報告審判長,公訴方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辯護人訊問筆錄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妳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壹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並斌采納。

第壹,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擰劉某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我國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依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即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擰劉某的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任翔的行為明顯損害的劉某的身體健康。

次,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

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

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到法律懲罰。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被害人劉某已退休,每月僅靠做臨掙得400元錢,並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親都交不起住院費的情況下仍然像劉某索要錢財,並且每次不給錢都會打劉某。最終這壹次造成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沒有;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對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並且在11月10日毆打其母劉某時,是鄰居王二住上前才將任翔拉開。由此可見被告人任翔當時主觀惡性大,並給劉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應當收到相應刑事懲罰。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某造成極大痛苦,也對社會造成壹定程度上的惡劣影響。雖然被捕後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這壹事實確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讀234條之規定,犯了故意傷害罪。應依照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的,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主張給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慮。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其行為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態度良好,在此,我們請合議庭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作出公正判決。

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托,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次訴訟,在接受委托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的資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再次,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無異議,針對公訴方控告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遂沖上前去將劉某右臂反擰,經路過村民王二柱的勸說,任翔放開

劉某,致使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並認定被告人任翔對劉某右臂的傷勢結果所持主觀態度

為故意,繼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壹、 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壹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

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壹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

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二、 從刑法的因果關系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

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

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意見如下:

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壹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

也老實,本性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真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其壹方面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另壹方面,通過刑罰來教育犯罪之人,認真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應該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壹旦審判刑罰不當,將會對其的生活甚至壹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與影響,請審判長、審判員以作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壞,由於過失造成被害人的損傷,請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量刑從輕,給被告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

審:根據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答問陳述,法庭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情況歸納如下:

被告人任翔對其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公訴方認為任翔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1、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壹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壹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2、從刑法的因果關系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滿十八歲,精神健全,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因此,任翔對字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想壹想,被害人劉鳳仙年歲已高,任翔仍沖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為將會給劉某造成傷害,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很顯然的事情,並且當時沒有王二柱拉開,也許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被告人任翔剛滿

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壹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也老實,本性

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真

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辯: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妳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帶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庭審準備)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壹審判決書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西刑初字第015號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漢族,高職文化,銀川市西夏區人,家住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西夏區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字[201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玥、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曉梅、馮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遂毆打其母親劉鳳仙,造成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鳳仙的傷勢為重傷偏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辯稱,被告人雖毆打了劉鳳仙,但這並非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因劉某言辭上的刺激才壹時沖動造成惡果,故被告人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只應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在與其母劉鳳仙爭吵後對劉某的毆打性質惡劣,且造成了劉某重傷偏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對劉某的毆打出於過失的意見,因證據不充

分,不予采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十八周歲,故本院采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2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邵定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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