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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份法律短劇.

幫妳搜了幾個,供妳參考,要自己手打,涉及創作,分再多也沒用。

壹、短劇:討債

民工工棚(山村小廟旁)

民工甲:(河南口音)“孟叔,您怎麽紮著腦袋不吭聲兒啦?俺這大侄子說句不中聽的話兒,您要是再要不上城關鄉拖欠俺們的工錢,俺們就拽上您去市政府上訪告狀去,要麽到法院打官司去。”

民工乙:“打官司?現在咱們連鍋也快揭不開了,連窩頭兒也快啃不上了,連回家的路費也沒有哇!哪兒有錢打官司哩?”

民工丙:“(抹眼淚)早知道這樣兒,打死俺也不出來幹這修路的營生啦!原本,俺還指望著出來掙些辛苦錢兒,拿回去給俺那癱在炕上的老爹治病哩!可沒想到現在連老家都回不去了,這可真是坑死俺啦!孟叔,您是俺們的長輩,俺們信靠您才跟您出來幹活兒啦!俺們沒早沒晚兒地幹了壹年了,可壹分工錢也沒拿到手哇!俺要是回了村兒,俺爹知道了還比氣死哇?”

老孟:“唉!俺也實在是沒法子哇!妳們這些大侄子大外甥兒都見了,俺這兩個月見天兒往鄉裏跑,可鄉裏那些頭頭兒,要麽不見面兒,讓門衛把俺轟出去了;要不就指著俺的鼻子罵俺,說俺影響他們工作啦,俺犯了那什麽妨礙公務罪啦!!唉!俺活了大半輩子了,還沒受過這麽大的委屈,還沒這麽窩過臉兒哩!俺啊!都不想活啦!俺為了攬上這兩個村修路的工程,跑前跑後整整兒忙活了大半年哇!好處費扔進去多少,俺就不說了,光是請客喝酒,就花了萬把多塊哇!俺,還貼上自己的血汗錢,給這兩個村子墊付了前期工程款五萬哩!唉!俺現在就象是坐在了火爐子上了,渾身燒得難受哇!”

民工甲:“那,咱們就去法院告他們去......”

老孟:“傻小子,他們是誰哇?他們是鄉長,是書記,是頭頭腦腦兒的。咱們告誰哩?咱們這些民工敢告鄉政府哇?啊?人家也是正二八經的壹級政府哇!命苦不怨政府啊!”

民工乙:“告?哼!沒聽戲裏唱的——老爺的衙門大開,沒錢的哭著出來。”

民工甲:‘妳那是老黃歷了,現在都什麽時候兒了?現在是個講法制的年代。俺在家時常看報紙,上面常登些案例,其中就有‘民告官’的內容。不瞞妳們說,俺上個月就給市法律援助中心去了信了,那咱們的遭遇詳詳細細地寫上了,也不知道人家管不管咱們這檔子事兒?”

老孟:“妳呀!做夢去吧!人家當律師的,現在都能掙大錢,名律師就是花上大價錢也不壹定請得動呢!唉!還是想別的轍吧!實在不行,俺就真他媽的不活啦!俺就從城關鄉鄉政府的大樓上跳下去。”

民工丙:“孟叔,您可甭做那傻事兒哇!您跳也是白跳,您摔成肉泥了,人家就更不理您啦!”

民工丙:“媽的!俺要是領不上工錢,俺爹的病就治不成了。媽得,他們那些當官兒的心就那麽黑那麽狠啊?俺,剛才到屋子外邊兒的小樹林子裏都武裝好啦!俺把咱們用剩的開山的炸藥和雷管兒都綁到身沙丘能夠了,今天就去會會他們。”(撩開衣服,露出裏面捆綁的炸藥包和雷管)俺豁出去了,俺得去和他們討個說法兒,實在不行,俺就和他們壹起飛上天去了。”

老孟(落淚):“大侄子,妳年輕輕兒的好好兒活著吧!要是,俺去,誰讓俺把妳們拉進了火坑啦?俺就是回了村,也沒臉見人啦!俺已經活了五十大幾了,這命不值錢啦!妳把炸藥和雷管兒都卸下來,俺帶上去招呼那些狗東西!”

老孟過去卸民工丙身上的炸藥包和雷管裝置,民工丙不讓卸,幾個民工過去拉扯,幾人嗚嗚地哭上了。

孫律師入:“這是河南包工隊兒的工棚吧?妳們這是幹什麽呢?妳們可不能胡來啊!請問誰姓田啊?”

民工甲:“俺姓田,妳是......?”

孫律師:“我是石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我姓孫。”

老孟:“哎呀!俺們剛才還正說法律援助中心的事兒呢!孫律師快坐吧!小田,趕緊倒杯茶。”

民工甲:“哪兒有茶葉呢?”

老孟:“那就給孫律師倒杯開水。”

民工乙:“哪兒有開水呢?咱們連做飯的煤面兒都沒了。”

孫律師:“快甭忙活了,咱們還是說事兒吧!妳們給法律援助中心的信,我已經詳細地看過了,我認為我有必要過來壹趟,我也認為我能幫妳們打贏這場官司。

在國務院的關註和敦促下,司法部和建設部出臺的相關文件第二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拖欠民工工程勞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付,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民工加付賠償金:

國家,關於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已經責成有關單位提供了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文件和通知也早就下發了。可象城關鄉這樣的鄉政府,卻無視有關規定,壹味地拖欠妳們民工的工錢,這就會受到法律的制約的。

我們法律援助中心知道並關註妳們這件事後,妳們也就能通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形式,運用法律手段來及時解決鄉裏拖欠妳們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實際問題了。妳們這個小田很有腦筋,他很關心國家大事啊!妳們的事,事實上不僅僅是壹個能不能解決民工工資的問題,也是壹個事關建築市場能不能健康發展,能不能真正體現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以保障,能不能穩定社會安定的大是大非的大問題啊!上級要求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為了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要積極地熱心地為民工們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所以我才心急火燎地趕過來了,我這個律師也得盡職盡責啊!

作為律師,我還要對妳們宣傳《建築法》、《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啊!也使妳們增強守法意識,自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維權意識啊!

同時,也要對妳們進行《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使妳們了解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範圍和申請程序,這也能提高妳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啊!現在提倡打造和諧社會,妳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啊!”

民工們鼓掌。

鄉長進來:“哎呀!我來晚了吧?各位農民兄弟啊,妳們受委屈啦!等工錢也等急了吧?我這次來,和鄉裏領導班子成員們壹塊兒過來,就是過來進行現場辦公,馬上結算妳們的工程款和工程施工勞務費的,而且是壹次性結清。(民工們歡呼,鼓掌)”我呀,也代表我們鄉政府,向妳們這些農民兄弟表示深深地歉意......”(民工們再次鼓掌)。

——劇終——

二、優秀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時間:2006年6月12日

地點:哈爾濱工程大學模擬法院民事審判庭

人物:

主審法官:周薇

審判員:楊平 張紫琦

書記員:

原告:劉雪娟,女,25歲,江蘇省南京電視大學教師,住南京市玄武區旭日園。

原告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樂金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戴震華,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江蘇省南京市蘇寧環球購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劉曉勇,該中心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

案情梗概:原告劉雪娟因與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樂金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金公司)、江蘇省南京市蘇寧環球購物中心(以下簡稱蘇寧中心)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壹)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

(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壹指揮,壹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請主審法官入席

(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有無代理人?

原告:我叫劉雪娟,女,25歲,江蘇省南京電視大學學生,住南京市玄武區旭日園。

原告代理人:

主審法官:被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戴震華,該公司董事長。浙江省杭州市樂金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委托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壹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劉曉勇,該中心負責人。江蘇省南京市蘇寧環球購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壹案。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交待回避權。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先由原告陳述事實。

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訴人劉雪娟在被上訴人蘇寧中心處購買了由被上訴人樂金公司生產的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中復性肌膚適用)壹瓶,凈含量130毫升,價格170元。該化妝品外包裝盒底部標註“限用日期:記載於底部或側面”,內置玻璃容器底部標註:“限用合格2007.11.21.”。我購買該化妝品後即開瓶使用。原告在被告蘇寧中心處購買了由被告樂金公司生產的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該化妝品外包裝上,沒有標註開瓶後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確的使用方法。原告買到這樣的化妝品,難以正確使用。樂金公司不在化妝品外包裝上正確標註,蘇寧中心將這樣的化妝品銷售給消費者,這種行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費者知情權。請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的外包裝上標註開瓶使用期限,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2.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陳述,本案爭議焦點是:1.本案化妝品包裝上標註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開瓶後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妝品上標註“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誤導消費者;3.樂金公司對本案化妝品的標註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4.對在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外包裝上標註開瓶後使用期限的訴訟請求,應否支持。雙方當事人圍繞此焦點提供相關證據。

原告: 原告劉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購物發票、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的包裝盒以及照片4張,用以證明起訴事實。

主審法官:被告對發票有無異議?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發票的真實性及內容無異議。被告樂金公司、蘇寧中心對原告劉雪娟提交的購物發票無異議,但認為商品包裝盒上的暗碼反映,這壹盒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不是蘇寧中心賣出的。

被告樂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藍商標註冊證、企業標準備案號、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杭州市病癥預防控制中心的檢驗報告、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的包裝盒和說明書,用以證明其經批準生產的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是合格化妝品,該化妝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已經向消費者說明。

被告蘇寧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聯合銷售專櫃合同、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包裝盒、說明書等,用以證明其是合法經銷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

主審法官: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及要證明的內容有何意見?

原告:劉雪娟對樂金公司、蘇寧中心提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主審法官:

被告:

主審法官: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雙方當事人在事實方面沒有補充,事實調查結束。下面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原告作辯論發言。

(三、法庭辯論階段)

原告:被上訴人樂金公司的Q330101號《杭州樂金化妝品有限公司企業標準》第64條中明文規定:“符合規定的貯存條件,產品在包裝完好,未經啟封條件下,本產品保質期為四年”。化妝品開瓶後即接觸空氣,加之溫度、環境的變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習慣和衛生條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發生變化,開瓶後的保質期必將大大縮短。上訴人劉雪娟於2004年1月26日購買的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上,標註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應該是指該產品在符合規定的貯存條件、包裝完好、未開瓶狀況下的保質期,不包括開瓶後的使用期限。壹審認定“該期限應視為開瓶前或開瓶後都應達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錯誤的。因此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辯論發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主審法官:雙方互相辯論。

原告:消費者購買化妝品,其目的不是為了長期收藏,而是要用它來清潔、保護、美化肌膚。化妝品壹旦變質,通過消費者肌膚的吸收、滲透,必將對消費者的身體產生傷害。因此,消費者真正關心的,不是化妝品在未啟封條件下的保質期,而是啟封後的使用期。產品質量法為確保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的外包裝上,被上訴人樂金公司僅標註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時不說明該日期是指產品未啟封狀態下的保質期。樂金公司還在壹審中將“限用合格日期”解釋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過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證質量。”作為生產化妝品的專業人員,尚不能對“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義作出正確解釋。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員,在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將“限用合格日期”理解為其所關心的開瓶後安全使用期,則是情理中事。因此,僅標註“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時說明該日期真實含義的做法,不能使消費者正確了解該化妝品的安全使用期,對消費者有誤導作用。

被告:

原告:GB5296.3-1995號國家標準規定,化妝品通用標簽上,必須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產品質量法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縱觀兩個規定,產品質量法只是對限期使用產品的標註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限期使用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將該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標註在顯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費者。被上訴人樂金公司只按國家標準的規定標註了“限用合格日期”,沒有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標註產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訴人劉雪娟和其他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

被告:

原告:通過兩審審理,上訴人劉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僅指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未開瓶狀態下的保質期,現仍要求被上訴人樂金公司、蘇寧中心在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外包裝上標註開瓶後的使用期限。對於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開瓶後的使用期限,樂金公司、蘇寧中心均表示難以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化妝品的經營者,樂金公司和蘇寧中心有義務以明確無誤的方式,向消費者告知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開瓶後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消費者安全地使用該化妝品。難以確定,並非不能確定。企業應當本著為消費者服務的宗旨,使用直接標註啟封後使用期限,對“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義作出說明,或者對不能繼續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幫助消費者充分了解並正確使用自己的產品,消除消費者可能產生的誤解。樂金公司、蘇寧中心以難以確定為由,要求駁回劉雪娟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審法官:雙方無新的辯論,辯論結束,下面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後意見

原告,最後還有什麽意見?。

原告:堅持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被告,最後還有什麽意見?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四、法庭調解判決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對本案進行調解。被告,妳有何調解意見?

被告:不同意調解!

主審法官:原告,有何調解意見?

原告:在訴訟前,雙方已進行過多次協商,但被告沒有調解誠意,現我不願意進行調解,聽候判決。

主審法官: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做調解工作,下面進行宣判。

本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可以結案。

被上訴人樂金公司、蘇寧中心有義務向消費者告知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開瓶、後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只保護特定民事主體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訴訟中的權利人和標的物均應是特定的。上訴人劉雪娟要求樂金公司、蘇寧中心在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的包裝上標註開瓶使用期限,這壹訴訟請求雖然合理,卻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權利主體和標的物,超出本案能夠處理的範圍,難以全部支持。但這壹訴訟請求中,包含了劉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購買的這壹瓶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開瓶使用期限。作為消費者,劉雪娟享有知情權,該訴訟請求中的這壹部分合理合法,應當支持。

綜上,壹審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駁回上訴人劉雪娟的全部訴訟請求不當,依法應予改判。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於2005年3月10日判決:

壹、撤銷壹審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樂金公司、蘇寧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上訴人劉雪娟告知其購買的海皙藍O(2上標)光嫩膚液的開瓶使用期限。

三、駁回上訴人劉雪娟關於要求樂金公司、蘇寧中心在與其購買的海皙藍O(2上標)時光嫩膚液同樣產品上標註開瓶使用期限的訴訟請求。

壹、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劉雪娟負擔20元,被上訴人樂金公司、蘇寧中心各負擔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上訴於寧泰市中級人民法院。

閉 庭 。當事人在閉庭後五日內至本院閱讀筆錄簽字。

書記員:全體起立。在主審法官退出法庭後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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