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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妳說的都有證據支持:

(1)妳抓住他是法律允許的自救行為,妳抓住他後及時報警,是法律允許的自救行為。

(2)妳把他向後推,雖然他傷了腿,但由於他“先把手放在妳脖子上,再把妳攙起來”,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妳的責任:既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話),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民事責任。

(3)妳沒有故意或過失傷害(因為妳不可能預見到他腿部受傷,所以不存在過失),所以妳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打官司”只是民事賠償:不會“判刑”!!!而且民事賠償應該因為他之前的侵權行為而減輕或者免除。

2.關鍵是:妳說的壹切都要有證據支持。妳說的話都如實記錄在派出所的筆錄裏了嗎?它是完全按照妳說的寫的嗎?妳應該找個機會去看看。另外,妳要先找到妳的出租車司機朋友,在和他或者村裏其他人說話的時候,把對方沒給錢,混妳,妳只是摔倒傷了腿,他的腿本來就是受傷的,都記錄下來,這樣以後壹旦打官司就可以作為證據。

3.如果打官司,妳應該賠償他的項目和金額可能是:

(1)治療費13180(交的14000元佑應該差不多。

(2)誤工費:只是他住院期間誤工費的損失。出院後的誤工費不可能是他說壹年半就要關醫院,要有醫院證明才能休息壹年半(壹般傷勢不是特別嚴重,醫院不會出具壹年半的工期延誤證明)。

他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他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壹年半的誤工費在50元內每天共計2.7萬”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3)之後鋼板費7000元:應該是賠償範圍。

(4)其他陪護費、餐費、交通費:他這次住院的“陪護費、餐費、交通費”已經在妳的14000元中支付了,簡直無以言表。第二次手術的陪護費,餐費,交通費不會太多,因為最長住院時間是15天。

傷殘費必須隨傷殘鑒定結果壹起給。沒有鑒定結論,就不能說傷殘賠償。

4.妳可以自己算算上面的費用會有多少。除了妳已經交的14000,剩下的肯定達不到48000元。而且如果妳真的到了法院,如果妳有證據證明他拒賠,他先把妳混了,他的腿本來就是受傷的,妳的賠償責任肯定會減輕或者免除。算算妳會不會輸就行了。

5.建議:

(1)首先,收集能證明事情經過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可以偷偷錄,包括妳的同車司機和他的村民,但可能很難讓妳的司機朋友為妳作證,因為他們是村民,但如果妳偷偷和他談,他可能會說實話,偷偷錄就夠了,加上其他村民的錄音和派出所的筆錄),派出所的筆錄。

(2)如果不能和他們協商,就讓他們起訴,等公之於眾。事情不會變得更糟。至少不應該有刑事責任。就算定為過失傷害,也要重傷才能有刑事責任。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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