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取保候審的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五、由公安機關實行取保候審。
二是取保候審後能否去外地工作。
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工作,但必須經執行機關批準。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並確保在提審時及時陳述案情。取保候審壹般指保釋。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取保候審申請人資格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壹個授權性的規定,也是壹個排他性的規定,賦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3.公安局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2.取保候審的決定。決策機關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7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