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是: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市公安機關批準;
3、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
4.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將取保候審人員移交公安派出所執行;
6.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傳喚壹般不會超過24小時。在長期傳喚的情況下,訊問期間會給被傳喚人壹定的食物和休息。在法律規範中,雖然沒有限制傳喚次數,但是規定了不允許連續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