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限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
成為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只要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不涉及本案,享有政治權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沒有特別規定保證人是誰,就可以是保證人。也就是說,任何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擔保人,通常是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朋友,甚至是為嫌疑人立案的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關;(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取保候審程序
申請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後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審申請表。在調查階段,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