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在依法訊問過程中,發現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決定逮捕的人應當立即釋放,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在依法訊問中發現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四)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判後立即釋放在押被告人。
2.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在我國,無罪釋放是指沒有犯罪行為或者有犯罪行為,不是本方所從事的,這時候就需要無罪釋放。即使之前已經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兩者之間也沒有直接聯系。這種情況下,人可以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