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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檢察院不起訴的概率

首先要知道,取保候審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還有其他的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等。相比較而言,取保候審不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壹般對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當事人采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經常采用取保候審。壹般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審。所以,如果壹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被取保候審,說明他的罪行比較輕微,很有可能會被緩刑。

第二,取保候審的案件當事人很可能會宣告緩刑,但不壹定能不起訴。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如果不構成犯罪,肯定不起訴,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都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證據不足的情況,所以不起訴,無論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酌定不起訴屬於輕微犯罪。此時,壹般當事人都是取保候審。如果滿足壹定條件,有可能不起訴。所以從這種情況來看,取保候審的人不起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如果被抓,反映出罪行嚴重,可能會被判實刑,更不要說不起訴了。

第三,實踐中不起訴的情況很少,很多不認真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後往往都是死緩。犯罪後不起訴也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犯罪情節輕微,得到諒解和積極賠償的,可以不起訴。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壹)申請取保候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2)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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