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取保候審的案件當事人很可能會宣告緩刑,但不壹定能不起訴。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如果不構成犯罪,肯定不起訴,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都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證據不足的情況,所以不起訴,無論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酌定不起訴屬於輕微犯罪。此時,壹般當事人都是取保候審。如果滿足壹定條件,有可能不起訴。所以從這種情況來看,取保候審的人不起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如果被抓,反映出罪行嚴重,可能會被判實刑,更不要說不起訴了。
第三,實踐中不起訴的情況很少,很多不認真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後往往都是死緩。犯罪後不起訴也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犯罪情節輕微,得到諒解和積極賠償的,可以不起訴。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壹)申請取保候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2)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