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程序:
(壹)取保候審申請書。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4)申請人交納保證金或提出擔保人。
(5)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
(六)不批準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