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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由哪個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檢察、司法機關為了防止被刑事追訴但未被羈押的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時可以傳喚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但按照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壹個,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安機關壹般在基層設有派出機構,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聯系密切,有執行拘留、逮捕的權力。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便於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檢查。壹旦發現違反規定或者有不宜取保候審情形的,可以依法及時處理。

取保候審需要多少錢?

1.關於取保候審金額的規定:

以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起點金額為1000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和性質、可能受到處罰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存款金額確定。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

(壹)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等因素確定。

(二)對於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保證金數額可以按照涉案金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壹至三倍確定;

(3)對於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間確定保證金數額的標準。

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和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核定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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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公告,並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有擔保人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與案由有關的法律文書和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發送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有保證金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繳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銀行出具的收據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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