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如何處理取保候審後新犯的問題
1、取保候審期間,涉嫌新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繳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
2.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規定的,也可以根據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補交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取保候審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二、什麽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
對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作出禁止性規定,壹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累犯、累犯或有類似前科的累犯;
(3)流浪作案;
(四)被取保候審,逃避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刑事訴訟的;
(五)可能侵害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人身或者財產的;
(6)可能的逃跑、自殺或其他犯罪活動;
(7)壹人數罪的;
(8)地址或身份不明;
(九)其他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情形。
按照規定,取保候審壹年期滿後,公安可以先行解除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為經過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撤銷刑事案件,從而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也可能是因為12月取保候審期臨近,但案件仍然無法調查結案。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先取保候審;但案件本身並沒有撤銷,偵查機關還會繼續調查。構成犯罪的,仍可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