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警察必須做筆錄?
報警後是否做記錄需要具體分析。壹般情況下,警方報案後,會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如為當事人做筆錄);也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立即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也有可能進行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後派出所判斷肯定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所以不予做筆錄。
報告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如果是口頭舉報,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對舉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2.哪些案件是公安局立案的?
犯罪是最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職責。另壹方面,公安機關具有豐富的打擊犯罪經驗和必要的特殊偵查手段和資源,也使其能夠承擔起偵查大部分案件的重任。所以相對於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壹般管轄的案件最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
第167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對庭審記錄進行審查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記錄進行閱讀確認,以保證庭審記錄的客觀、全面、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