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調解需要律師嗎?
醫療事故調解是否需要律師,取決於當事人的請求。如果當事人可以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就不需要聘請律師。律師是指受委托或指派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
第十七條
疑似輸血、輸血、註射、藥物等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當* * *封存、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懷疑輸血會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屍體移至太平間。壹般情況下,屍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屍體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處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律師可以根據自己對相關法律適用的理解,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意見。此外,在進行賠償時,醫療事故的等級需要由司法鑒定部門進行認定,律師也可以提供相關材料進行處理,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