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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考試什麽時候開始

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四.司法考試報名需要哪些材料

1.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

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報名表下載:請登陸:中國普法網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壹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采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6.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明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等證明。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異地工作、學習(進修)的,在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考試通過率

歷年司法考試通過率: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過率為11.22%,2005年的通過率為14.39%,2006年的通過率達到約17%,2007年的通過率達到約20%。 2008年通過率25%,2009年通過率是23%左右。(以上通過率包含放寬地區考生,即C證書,它只能在限制地區如老少邊窮和貧困地區使用,而西藏自治區只要達到280分就算通過,所以只看通過率衡量司法考試不夠準確,實際A證通過率只有百分之十幾。司法考試依然很難,而且題目逐年難度增加。)

司法考試時間表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時間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進行網上預報名;7月初進行現場確認;9月的第三個周末考試;11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12月初開始通過的考生可以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壹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編輯本段]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編輯本段]試卷科目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考試時間: 8:30-11:00 。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壹、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 。

前述試卷壹、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多選題40道,每題2分,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編輯本段]考試用書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9年修訂版 全三卷)

[1]作 者: 國家司法考試中心 組編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4-1 字 數: 版 次: 1 頁 數: 全3冊 印刷時間: 開 本: 16開 印 次: 紙 張: I S B N : 9787503683435 包 裝: 平裝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壹卷

法理學

第壹章 法的本體

第壹節 法的概

第二節 法的價值

第三節 法的要素

第四節 法的淵源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

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第六節 法的效力

第七節 法律關系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壹節 立法

第二節 法的實施

第三節 法適用的壹般原理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解釋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壹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發展

第三節 法的傳統

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

第五節 法治理論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四章 法與社會

第壹節 法與社會的壹般理論

第二節 法與經濟

第三節 法與政治

第四節 法與道德

第五節 法與宗教

第六節 法與人權

法制史

第壹章 中國法制史

第壹節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第二節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第三節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壹節 羅馬法

第二節 英美法系

第三節 大陸法系

憲法

第壹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壹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

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典的結構

第六節 憲法規範

第七節 憲法效力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壹節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三節 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壹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節 選舉制度

第三節 國家結構形式

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壹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壹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七節 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壹節 憲法實施概述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解釋

第四節 憲法實施的保障

經濟法

第壹章 競爭法

第壹節 反壟斷法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壹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節 產品質量法

第三章 銀行業法

第壹節 商業銀行法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章 證券法

第壹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證券上市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六節 證券機構

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財稅法

第壹節 稅法

第二節 審計法

第六章 勞動法

第壹節 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 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

第四節 勞動爭議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壹節 土地管理法

第二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章 環境保護法

第壹節 概述

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環境責任和環境糾紛

國際法

第壹章 導論

第壹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二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壹節 國際法主體

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第三節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壹節 領土

第二節 海洋法

第三節 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第四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壹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 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第壹節 概述

第二節 外交關系法

第三節 領事關系法

第六章 條約法

第壹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第七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壹節 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第二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八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第壹節 概述

第二節 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 戰爭犯罪

國際私法

第壹章 國際私法概述

第壹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範圍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壹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節 國家和國際組織

第四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範和準據法

第壹節 法律沖突

第二節 沖突規範

第三節 準據法

第四章 適用沖突規範的制度

第壹節 識別

第二節 反致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第四節 公***秩序保留

第五節 法律規避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壹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 物權

第三節 債權

第四節 商事關系

第五節 婚姻與家庭

第六節 繼承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壹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第壹節 區際法律沖突與區際沖突法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國際經濟法

第壹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壹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壹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壹節 匯付與托收

第二節 信用證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壹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第壹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壹節 國際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壹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第壹節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節 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審判制度

第壹節 審判制度概述

第二節 審判機關

第三節 法官

第四節 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檢察制度

第壹節 檢察制度概述

第二節 檢察機關

第三節 檢察官

第四節 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檢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律師制度

第壹節 律師制度概述

第二節 律師執業

第三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四節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證制度

第壹節 公證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

第三節 公證程序

第四節 公證效力

第六章 法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壹節 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法官職業責任

第七章 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壹節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檢察官職業責任

第八章 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壹節 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第三節 律師職業責任

第九章 公證員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壹節 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 公證職業責任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 [編輯本段]考試標準  如何確定考試成績與授予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壹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壹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另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1年才能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授予時間確定2007年司法考試的成績是2007年11月22日公布的。12月1日—15日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向當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申請。之後各地司法局將申請匯總後送省司法廳審核,最後報司法部審批後發證。發證時間為2008年的3月。審核期為12月下旬到次年2月份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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