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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拘留了,家屬怎麽辦?

第壹,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限制妳親友人身自由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或者強制傳喚壹般不能超過24小時,不允許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除三類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二,第二,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還是郵件形式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都可以向辦案人員詢問涉嫌的罪名和看守所的位置。

第三,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以下信息:妳的親友是否受到過刑訊逼供,是否受到過同監犯人的欺淩或虐待,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家人朋友的關切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獲得保釋,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該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要求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應當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無論是對親友,還是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壹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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