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法律地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普通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訴訟律師和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NPC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的會長或副會長是執業律師,是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會員個人中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