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律師辯護的,也可以函告家屬委托辯護律師,由家屬代為向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為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信件內容壹般由看守所審查,信件內容不能涉及具體案件,不能影響案件審理,不能影響看守所對當事人的監督。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通信,不檢查、不扣留,由看守所登記、收發。如果發現信件中可能有違禁品,看守所民警可以責令被羈押人當面打開信件進行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