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準備(刑事訴訟)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壹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確定合議庭成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總統任命的獨任法官審理;(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送達當事人;(三)對於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和本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壹般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四)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信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五)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記錄的制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七)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或者辯護人時,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未按照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通知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上述工作應當制作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壹百二十條開庭審理前,合議庭可以擬定庭審提綱,庭審提綱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二)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要點和案件性質認定要點;(三)訊問被告人時需要了解的案件要點;(四)控辯雙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名單;(五)控辯雙方當庭宣讀和出示的書面證人證言、物證及其他證據清單;(六)試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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