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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人37天前不能預約探視,今天突然可以了。什麽情況?

逮捕前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不允許探視的情況發生在案件偵查階段,需要固定證據。如果在此期間允許探視,不利於證據的收集。當第二個環節結束,證據基本固定,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批捕。從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角度出發,可以預約探視,也可以預約律師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落網後,案件繼續補充證據。經過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最終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刑罰,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需要執行的刑期,在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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