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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進看守所的過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在看守所後要遵循的程序包括偵查機關偵查、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判決。

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召喚時間不能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必須傳喚不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可能影響訴訟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傳喚或者收到傳票,或者雖已被傳喚,但因突發原因,如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疾病等不能到場的,不應當采取強制傳喚的方式。逮捕令只是為了讓嫌疑人出庭接受訊問。使用約束時必須小心。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強制到案時沒有反抗,就不會使用束縛。使用約束的人,壹旦嫌疑人到案,不會繼續使用約束;

2.對於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的市、縣的公安局、派出所、基層組織和單位,不得前往其他省、市、縣;

3.傳喚或者強制送達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證明文件包括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傳喚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證明函;

4.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即傳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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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相關情況。

第176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第187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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