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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實還是事實認定語句怎麽寫

事實認定是整個案件處理的基礎,也是專業知識欠缺的中國法官應對審判任務的重要策略內容(1),因此,事實認定的論證理論同法律適用理論壹樣,應當予以足夠重視。

在開始討論前,首先我們應當明確的是,雖然理論上有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劃分,但在審判中,事實與法律的區分是只具有相對意義。事實問題的處理即案件事實的認定並不是壹個單純的既成事實的查證過程,尤其是在當事人主義的抗辯訴訟模式中,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是圍繞爭議焦點在證據采信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而證據責任的分配和證據的采信都是在證據規則下進行的,因此,案件事實的認定壹開始就遵循法律規範的指引,事實問題並不純粹。

壹.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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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階段是案件事實認定的主要論證場所。庭審中當事人間的舉證質證就是敘說事實真相、為法庭重構案件事實的過程,它幫助法官確定哪些證據應當予以采信,推進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事實的客觀真相只有壹個,所以大多數時候當事人對某項證據提出異議,只是就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提出質疑,此時法官只能根據邏輯推理和常識判斷來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並沒有太多法律知識可言,這個時候,法官的證據采信過程實際上更接近於壹個事實問題的處理;只有在當事人質疑對方證據的合法性或者雙方就同壹問題存在相反證據,法官需要就證據是否合法及各項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比較作出解釋時,法官的證據采信過程才更接近於壹個法律問題的處理。但基於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相對劃分及證據規則法律屬性的認定,我們可以說,事實認定的論證因涉及法定證據標準而轉化為法律問題爭議進行處理。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書記員是必須在庭審筆錄中加以記錄的,法官則應當對有關證據的采信與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釋,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更要求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就事實問題加強論證。

在不涉及證據規則時,比如雙方當事人都無證據提交的情況下(基層法院此類案件較為常見),就事實部分而言,法官在判決書中壹般只是加以簡單敘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似乎無話可說。但事實上,承辦法官在判決前後都必須直面當事人的質疑,尤其是在壹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甚至是社會公眾的質疑,這種質疑對於審判尚不獨立而且本身專業知識結構欠缺的中國法官來說是極具挑戰意味的(在這壹意義上,陪審制度的引入和復興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因此,不論是庭審前——事實上法官很難避免與當事人在庭審前的接觸,尤其是在基層,法官在庭審前似乎還要做某些普法工作——還是庭審後,承辦法官都會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就某些事實問題的認定做說服工作。因為,大部分時候,當事人訴諸法律,除了請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外,會像秋菊壹樣討要壹個說法,他們並不壹定關心適用了哪些法律條文,卻會逐字逐句地查看法官對事情經過的敘述並適時提出自己的異議。這也是為什麽在法庭上當事人永遠比代理律師激動的原因:律師只關心代理案件的最終勝負,而當事人則更關註事實本身的是非曲直,並且他們往往是以他們所認為的案件事實本身的是非曲直,來對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及訴訟的勝負作出直觀判斷。因此,在不涉及證據規則的情況下,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雖更少書面化格式化,卻是不能被輕視或忽略的。

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與法律適用的論證過程的區別在於:事實認定的論證是在庭審中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法官壹起推進完成的,且並不要求在判決書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適用雖然有當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議,但其論證過程卻主要是由法官在判決書中獨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規範的形式予以準確表達。

要分十去新基農思認,寫查易。

二.事實認定的方法

鑒於案件事實認定的重要性和發掘 “過去”真實的難度,我們必須註意經驗的積累比如庭審的掌控能力等,方法上的交流也是頗為重要的。

十業然事論保鬥集林布連。

1.證據采信

當事人抗辯主義已經被確立我國訴訟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訴訟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相應地確立了

分證據規則,證據采信成為法官進行事實認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徑。當事雙方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為法官重構案件的法律真實,法官則依據證據規則加以判斷,這種抗辯模式在多數情況下被證明是有效的。但由於抗辯制中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證據重述基礎之上,我們就必然面對證據之外的事實真相對於案件公正處理的挑戰,當事人舉證能力的局限同樣也影響著裁判的實質公正性。在確保程序正義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輕易放棄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我們不能拒絕證據采信之外的其他事實認定方法。

2.交叉詢問

在缺乏證據或者既有證據無法就某些事實作出有力證明的時候,法官的詢問——在某些時候是極具技巧性(不能誘導)的——是必須的,因為當事人的陳述總是偏向於自己的利益。交叉詢問是最為有效的方式之壹,因為它即時對證雙方的陳述,當事人無法就不特定問題預先作好完全有利於自己的準備,從而使得某些沒有證據證實或者從既有證據上無法體現出來的事實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審判中,這種交叉詢問方法表現為對多個被告人分別進行詢問)。而且在鄉土中國,當事人在案件處理後還有避不了的來往(擡頭不見低頭見),就某些案件事實是不太好直接回避和否認的,當庭的交叉詢問具有相當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則

最高院已經在民事(2)行政(3)訴訟中確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予以

定。相比於眾所周知的事實及自然規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則推定更具方法意義,在缺乏相關證據、且因當事人保持緘默、以交叉詢問無法查證某些案件事實的時候,日常生活法則的推定是頗為有效的。因為所有的法律規範都不應當違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實上,當我們的法律規定與生活常理(比如習俗)不相符時,法官必須在二者之間去尋找壹個平衡點,常識判斷和推理據此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應當註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這種方法依賴於承辦法官自身的生活閱歷和就具體個案的正確判斷,換句話說,社會經驗和審判經驗是此種方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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