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認罪,妳將被判重罪。不要認罪認罰,尤其是法定刑5年以上甚至10年。
3、經濟犯罪案件數額特別巨大,不認罪。如果律師建議認罪並返還贓物,說明律師找不到辯護點,妳需要找有無罪辯護成功經驗的律師。
4.當辦案機關要求妳認罪並返還贓款贓物時,妳的律師需要與辦案機關充分協商,找出辦案機關能給出的最有利的方案,而不是未經充分論證就接受妥協。否則可能會錯過改判輕刑的機會,甚至錯過無罪釋放的機會。
5、當事人認罪退贓,必須結合檢察機關明顯從輕的量刑建議。在沒有達成統壹的量刑意見之前,禁止匆忙接受口供、退還贓物,尤其是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不是“無條件自首”,而是控辯雙方協商。
6.對於法定刑在3年左右或者在3年以內的案件,如果律師沒有充分理由堅持無罪抗辯或者當事人對無罪抗辯沒有硬性要求,律師可以在適用緩刑或者“判多久”的條件下,接受認罪認罰的妥協。
7.對於法定刑在5年以上甚至10年的案件,辦案機關提出將罪名變更為3年以下較輕刑甚至適用緩刑的,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接受認罪認罰。除非律師認為有充分的理由堅持無罪辯護,或者當事人對無罪辯護有硬性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