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適用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壹、對象條件:
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壹般來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行為較少,侵害法益的行為也較少;
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壹般犯罪情節較重,無論是對法益還是人身危險性都更大。因此,緩刑只能適用於因犯罪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而被判處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
這裏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有減輕情節的,宣告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罪犯是壹罪還是數罪並不是決定是否緩刑的關鍵。即使他犯了數罪,只要總刑期符合緩刑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
二、實質性條件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改表現。
不能說明不會再被拘留。
危害社會的不能停職。
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符合上述條件,留在社會上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
三、禁止條件: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主要原因是犯罪集團的累犯、首要分子人身危險性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
因此,對於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即使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關於供認和懲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對量刑建議的處理: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2)被告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根據《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坦白的階段、程度、價值和悔罪表現,可以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30%以下;
如果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基準刑可以減少60%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少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認罪認罰、認罪認罰、當庭自願認罪、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等量刑情節不再重復評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
地點,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