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的保證寬大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壹項或者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予認定為“認罪”,不適用從寬處罰制度。但是,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從輕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認罰”的把握認罪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表現為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書面陳述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
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悔罪的階段、程度、價值和表現,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如果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基準刑可以減少60%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少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早認罪認罰優於晚認罪認罰,穩定認罪認罰優於不穩定認罪認罰。越早、越穩定的坦白從寬處罰幅度越大。
認罪認罰的案件,除了從寬量刑,在辦案程序上也會簡化,讓被告人避免被長時間羈押,盡快得到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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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