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和人民檢察院,但往往只針對特殊案件,且有時間限制。那麽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範圍是什麽呢?下面請跟隨邊肖了解更多。
1.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有哪些?
1.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刑事偵查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對貪汙賄賂大案要案和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提請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期限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技術調查措施和材料的保密
1.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2、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犯罪,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3、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四。技術偵查措施中的秘密偵查
1.為了查清案情,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有關人員可以隱瞞身份進行調查。但是,不得引誘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
2.對涉及支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實行控制下交付。
3.通過技術調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在刑事訴訟中用作證據。證據的使用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查證。
通過以上的分析和介紹,我們應該已經知道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根據主體不同,法律可以采取的案例也不同。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