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位於廬山和魯北平原交界處,是壹個地理環境優越、林業資源豐富的山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土地、山體等資源的日益重視,在土地、山體等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時,過去被忽視的土地糾紛,包括山體權屬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過去幾年調解各類土地、林木權屬糾紛的經驗,特別是在雲和回族鄉沈家、時嘉、後寺三個村,筆者認為在調解和確定土地、林木權屬的過程中,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目前山林土地權屬糾紛的現狀是,山林糾紛主要是指糾紛雙方對林地上的樹木,尤其是其所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由此可見,與土地有關的權屬爭議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在調處林權糾紛時,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慮的重點更偏向於事實。根據經驗和我自己對土地權屬糾紛特別是林權糾紛的總結,這些糾紛大多始於人民公社時期。由於當時法制不健全,林權的確定過於隨意,導致既沒有科學的界定,也沒有文字記載。另外,時間太長,當時的壹些證人已經去世,給這類糾紛的正確調整帶來很大障礙。目前,林權的確定對社會穩定有影響。上世紀80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期,農村經營體制經歷了多次變革,從土改到合作化,再到聯產承包責任制。這壹時期林權爭議分案並案,案件復雜,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取證難,結案難,歷史遺留問題多。因此,我們必須謹慎處理森林所有權的糾紛。壹不小心,肯定會影響當地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在此前仙子村和李佳原村的林地糾紛中,由於村民不懂法,曾發生過壹個村的村民私自將另壹個村的村民作為人質的違法事件。目前,林權爭議的確認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為大部分林權糾紛的歷史情況比較復雜,從申請人申請調解到最終確權,必然會出現問題,每個環節都可能對最終確權產生影響。因此,要註意歷史和現實的統壹。總的來說,農村山林權屬糾紛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兩者都不可忽視。如何處理好這壹關系,對各級人民政府來說至關重要。對歷史的尊重,就是對引起爭議的歷史因素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對哪些可以依據,哪些不能依據做出非常明確的判斷。但尊重歷史不能割裂現實,要充分考慮現實因素。只有這樣,爭議才能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要註意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機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主體。各級政府要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通過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對林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和重新劃分,對構成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因此,註重法律和行政手段的有機結合,有利於糾紛的處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我們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解決實際問題。做好思想工作是處理林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但不是絕對的,尤其不是空洞的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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