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經工商部門註冊,市財政局批準,在壹定區域內提供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遵循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遵循“自願投資,*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依法合規,接受監管”的原則。通過探索和創新必要的引導和約束機制,促進民間資金合法投資、有序流動和有效監管,防範地方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原則上批準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設立1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現有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運營良好、規範,地方政府重視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民間融資活躍、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大的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總量和中小企業數量,申請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第二,建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必須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頒發營業執照,市財政部門根據發展布局和總量控制核定經營資格。其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市或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或地名,行業表述應標明“民間資本經營”。業務範圍涵蓋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短期金融投資等服務。如公司經營範圍隨著業務發展需要進壹步完善,應單獨上報審批,分批實施。
三。營業執照
(壹)申請經營資格的條件。
1.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有限責任公司由2 ~ 10名股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2 ~ 50名發起人;企業法人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
3.主發起人應為在泉州市轄區內註冊成立三年以上的企業法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年凈利潤總額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不低於3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65,438+00%,也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
4.申請經營資格時,位於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含);位於其他縣(市、區)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含)。
5.有符合任職要求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投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擬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6.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的設施;營業場所開業前,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財政部門現場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意見施行前設立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9個月內,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申請業務資格條件進行整改,並向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告。
(二)縣(市、區)初審。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營業執照申請書;
2.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投資者承諾函;
4.公司設立計劃;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投資者協議;
7.股東之間的關系;
8.股東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股東之間關於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他們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名稱、註冊地址、股東大會批準投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已通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狀況、信用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當地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授權其行業主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
(三)申報經營資格。經同級政府和管委會同意,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下材料:
1.經營資格申請材料。包括:明確負責初審、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住所、主要發起人和其他發起人基本情況、註冊資本等)),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承諾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當地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出具的監管和風險防範承諾書,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日常監管並定期組織檢查;負責處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違規違法經營造成的不穩定因素;負責風險防範和處置;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監管。
3.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申請材料。應包括: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董事、監事選舉決議,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任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主要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和股東的基本情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營業場所驗收報告;章程和管理制度;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準入審查。建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準入審核專家庫,包括銀行高管、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專家庫原則上每兩年進行壹次動態管理和調整。市財政局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論證,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條件的審核意見。市金融工作局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符合審批條件的,市財政局發給營業執照批準文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取得營業執照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規範運營
(1)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的資本和股東追加投資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經營狀況良好、經營合規、股東實繳出資達到70%以上後,經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批準,可通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引入優先股股東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當年成立公司的融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倍。符合分類評級標準A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4倍。
(2)經費。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原則上用於投資縣(市、區)範圍內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及其項目,不得投資股票、期貨、黃金及金融衍生品。1年內用於短期理財投資的資金總額(不含銀行理財產品)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凈資本的30%,且必須在縣(市、區)指定的機構登記註冊。
(3)投資回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投資形式投入的資金,通過協議承擔風險,享受收益。
(4)資金運作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堅持分散審慎,實行項目投資額度管理制度,單個投資對象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和決策,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5)資金結算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募集的資金不得與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形式的融入資金混合使用,並在公司所在地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實行單獨賬戶管理。投資結算、項目回報、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轉賬辦理。
(六)關於股息的規定。民營資本管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金,按年度進行財務核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者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入外,年度可分配盈余由股東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股利,但最高不得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7)信息披露制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公司資產和利潤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向縣(市、區)主管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和重要資料;每月10日和年終結算完成後壹個月內,向縣(市、區)主管部門報送上月或上壹年度的業務經營報表、銀行對賬單等相關資料。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八)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原則上不得跨縣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經企業註冊地主管部門批準,並向投資所在地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可以跨縣經營:
1.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發起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股東實際出資2億元以上;
3.在企業註冊地投資60%以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管理和退出機制
(壹)市金融工作局制定並落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評級和分類監管相關規定,根據評級結果對不同級別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施差異化支持和監管政策。各縣(市、區)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化解處置責任,制定監管細則,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二)市、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防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風險。市、縣(市、區)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風險警示、約談、監管問詢、限期整改等措施,並視情況決定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資格。
(3)建立重大事件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重大事件包括:
1.引發群體性事件;
2.應對緊急情況的主要安全措施;
3.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
4.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
5.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被吊銷;
6.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
7.超過6個月未開展業務;
8.高息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
9.其他情況。
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風險處置預案,指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落實風險處置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提出具體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經核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報請市財政局撤銷其業務資格,並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被打擊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認定為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2.非法吸收存款;
3.金融詐騙等嚴重違法行為被司法部門確認的;
4.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5.洗錢;
6.拒絕或者阻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7.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
8.有違法營銷或違法廣告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應在10日內向市、縣(市、區)地方財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市財政局取消其業務資格。
不及物動詞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壹)加強組織協調。市財政局要牽頭規範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加強監督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縣(市、區)要加強指導,落實相關責任,促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規範發展。
(2)提供政策支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和發展給予支持,並從實際出發提供相關政策支持。要逐步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納入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和服務業相關扶持政策範圍。工商部門應當依法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辦理登記等事項。中國人民銀行泉州中心支行應積極支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使用征信系統。各有關部門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給予支持,在公司辦理房屋、股份、機器設備、車輛、知識產權等抵押(質押)登記時,積極接受並提供服務。
(3)加大清理整頓力度。工商部門和業務資格審批部門要對違法違規、未辦理工商登記、未經批準從事民間融資業務的投資公司進行清理整頓。如有違法經營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