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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檢察機關是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主題。法律監督的質量關系到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從實踐來看,由於法律規定、權力配置、人員素質等多種原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仍存在監督不廣、監督不深、監督不足、監督乏力的現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是完善法律規定,使法律監督更具可操作性。

第壹,關於法律監督的規定要盡可能詳細。目前,雖然憲法和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但在監督什麽、如何監督、采取什麽手段等方面比較模糊,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比如,關於刑事立案監督的規定,可以在《憲法》第129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八十七條、《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第164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中找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問題的解答》等。,但這些多為原則性規定,具有實際意義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發布的《規定(試行)》。但上述規定多為程序性規定,僅規定了相互通知、建議、告知、送達、報告等。這種軟監督方式缺乏對被監督對象拖延或拒絕執行的後續約束措施,不具有實用性。第二,監管門檻的設定不能太高。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檢察人員可以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口頭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必要時,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嚴重違法的,報檢察長批準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在工作實踐中,對於那些“情節輕微”的,只能口頭糾正,形同虛設,監督效果不明顯。第三,加強法律監督手段。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手段比較單壹,除抗訴外,主要是書面通知、檢察建議等。壹旦被監管單位或個人拒不執行或拖延,沒有後續措施,導致監管形同虛設的現象。比如檢察機關只有偵查權,沒有偵查權。偵查手段的有限性和強制保障措施的缺失,加上被監督機構對案件的認識和證據收集的差異性,必然影響立案監督的有效性。第四,推進點對點監管。要制定相應的規定,在重點鄉鎮設立鄉鎮檢察室,加強對鄉鎮壹級法院、公安派出所等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此外,在民事訴訟監督方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八條、第1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再審和執行檢察建議,由我院檢察委員會決定。而同級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書後,可以不經過審判委員會,直接由副院長答復,甚至敷衍了事或不予答復。再如,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提出抗訴後,雖然法院發回重審時另行組成合議庭,但有時負責簽批案件的院長為同壹人,對再審案件的公正處理造成影響。

二、加強內部分工,使法律監督更加專業化。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以刑事起訴和自偵為主,對法律監督重視不夠。其客觀原因是檢察機關擔負著繁重的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任務。以我院為例,三年來,偵監部門檢察官每年人均辦案70件,兩天人均1件;公訴部門檢察官、助理檢察官每年辦理公訴案件85件,平均每人2.5天1件。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據了他們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導致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成為“副業”。因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以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契機,將法律監督分開,成立訴訟監督局,或者成立訴訟監督組,專門從事刑事、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工作,變副業為主業,變被動為主動。同時,獨立的法律監督部門或辦案團隊應與醫院其他業務部門密切合作,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壹是配合案管部門加強對案件入口的有效監管;第二,配合批捕、起訴等刑事檢察部門。刑事檢察部門在案件審查中發現偵查機關有違法行為時,應及時與訴訟監督部門或辦案組聯系,避免監督部門的二次標記和重復工作,既提供了監督源頭,又保證了對案件事實的進壹步調查,完善了證據鏈,促進了公正審判,為刑事檢察部門掃清了道路。第三,配合自偵部門。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或法官涉及行賄受賄、刑訊逼供、失職瀆職等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與反貪反瀆部門合作,既強化了法律監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監督效果,又為反貪反瀆部門提供了案源;四是配合監獄檢察部門,加強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和監督,監督調查偵查人員是否存在暴力取證行為,更好地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創新和完善工作機制,使法律監督更加紮實有效。

壹是完善執法考核機制,推進法律監督。在工作實踐中,有時很難監管,這與執法考核有關。比如立案監督,檢察機關這邊是有考核指標的,上不封頂,越多越好。而公安方面,由於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案的做法,立案監督有分,所以不願意配合,即使不主動也不積極。有的檢察院甚至為了完成考核指標,和公安溝通協調,做假監督、紙面監督、數字監督,就是為了應付上級考核。有的基層醫院甚至批捕100起,立案監督80起。所以要樹立正確的思想,理清工作與考核的關系。考核是為了工作,不是為了工作。所以考核要粗,抓大放小,盡量不設指標;監督要細致、規範、清晰,盡可能具體。二是完善公檢法的協調制約機制。做好法律監督,需要公安、檢察三個單位的配合,減少分歧,特別是在統壹執法標準方面。在立案標準、羈押必要性理解標準、批準逮捕標準、起訴標準、庭審標準等方面應當統壹壹致。同時,重點要相互制約。從實踐的角度來看,相互配合有利於案件的進展,相互制約有利於公平正義。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掌握案件事實和證據,做到事實與證據相統壹,兼顧程序實體,以法律為依據,公正監督。三是探索政法機關案件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公開和享受是加強法律監督的有效手段。例如,今年以來,筆者所在的武安市公安機關共立案刑事案件2670余件,其中批捕218件,直訴110余件。立案監督的空間很大,但僅僅依靠當事人申請和舉報,渠道太窄,案件不多。如果能夠享受信息,就可以從舉報受理案件開始就進行監督,也可以延伸到治安管理案件的監督,防止刑事案件“有辱人格的待遇”,真正做到“源頭監督”,同時,信息共享也有利於加強法院的審判監督。

第四,加強自我監督和檢察公開,提高法律監督的公信力。

法律監督是對整個訴訟程序的監督,當然也包括對檢察機關自偵起訴部門的監督。因此,要向內延伸監督觸角,聯合案管部門對我院受理的批捕起訴案件進行程序監督和反饋調查,防止錯案和執法缺陷,確保每壹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處理;聯合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辦案人員的監督,杜絕執法錯誤和違法案件,確保每壹名幹警都能公正廉潔執法。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還要加強檢察工作的公開性,通過多種方式搭建陽光檢察工作平臺,增強法律監督的公信力。通過整合“檢察開放日”、舉報宣傳周、涉農檢察宣傳、設立鄉鎮檢察室等傳統檢察宣傳方式,向NPC代表、CPPCC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社會公眾舉報宣傳檢察機關履職情況;通過提升檢察大廳,設置律師會見、律師閱卷、綜合查詢、案件受理等功能區,開展法律咨詢、案件查詢、律師接待閱卷、行賄檔案查詢等業務,實現“壹站式”公示;通過紙媒、電視、廣告屏等媒體,定期宣傳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辦理程序、立案範圍、立案標準等內容,定期更新壹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檢察動態和案件的辦理結果;利用微博、微信、網上展廳等新興媒體和方式,介紹檢察職能,公開案件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公信力。

五、抓好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打鐵還需自身硬。要做好法律監督工作,最根本的是提升自身素質。我們的監督對象是經驗豐富的非常熟悉法律的老法官,以及經驗豐富的辦案老警察。而且執法環境越來越嚴格,越來越規範,這就要求我們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官必須具備更高的素質。首先,要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我國是人類社會,監管同屬壹個戰壕的兄弟政法機關必然面臨各種考驗。這就要求我們克服畏難情緒,堅持以法律為權、只服從法律的原則,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為己任,敢於監督,做壹個稱職甚至優秀的法律“找茬者”。二是善於學習,提高法律修養。要突出以法律監督為核心的檢察文化,建設學習型檢察院,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提升幹警的文化品位和法律素養。第三,緊密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在職培訓。法律監督有很多方面,需要培養知識全面、專業技能過硬的法律監督從業人員。通過實行脫產輪訓,幹警可以到各個業務部門進行“兼職”和“實習”,有利於幹警盡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訴訟程序,同時也可以在輪訓中發現和培養多功能的法律監督人才。年輕的警官可以接受培訓來跟進這個案子。從案件管理和受理案件開始,就可以安排有經驗的專業專家做他們的“導師”,主導壹個案件的全過程,促進年輕幹警盡快熟悉各項業務,迅速成長成熟。四是加強隊伍的管理和監督。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和制約,作為法律監督者也不例外。要經常講理想信念,講究職業道德,牢記工作紀律。同時,要定期開展警示教育、執法檢查、檢察監督等活動,促進幹警公正廉潔行使法律監督權。

河北省武安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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