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見面的委托協議應該怎麽寫?
律師會見委托協議中應明確寫明授權範圍和雙方的基本信息。
(壹)根據受托人的權限範圍,委托合同可分為特殊委托和壹般委托。
特殊委托特殊委托是指委托人專門委托受托人辦理壹項或多項事務的委托;
壹般委托壹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壹切事務的委托。關於特殊委托和壹般委托,“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多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壹般事務。”
(2)根據代理人數,委托合同可分為單獨委托和同時委托。
單獨委托是指受托人由壹人委托;* * *同壹委托是指受托人受兩個以上的人委托。
* * *關於* * *有委托,“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代理人的不同,委托合同可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
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委托人直接選擇受托人的委托;
(4)轉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重新選擇受托人的委托。
受托人為委托人委托的,應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關於轉委托,“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委托被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委托,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委托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負責。未約定委托的,受托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受托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有什麽特點?
(a)基於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所以選擇受托人為自己辦事,是基於他對受托人能力和信譽的了解和信任;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是因為他願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的事務,這也是基於他對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雙方的相互信任和自願,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成立,即使成立也很難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委托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對另壹方有不信任,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客體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壹種提供勞務的合同,其客體是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關於委托事務的範圍,委托事務不限於法律行為,故解釋不應限於法律行為。但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事務的範圍並不是無限的,委托事務必須由委托人執行,且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德。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費用自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而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包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當代社會,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當然,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出具委托書。委托書的具體內容包括與委托機關的會見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壹些基本情況。這個委托的內容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