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對入股前公司的歷次債務沒有約定。新股東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對入股前公司的歷次債務沒有約定。新股東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問題:我簽持股協議的時候,對公司之前的債務沒有約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麽?(律師呼叫中心邀請臨滄律師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劉律師: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法人承擔,妳入股後的資金作為公司資金的壹部分,可以用來承擔債務。孫律師: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妳要承擔債務。相關知識-確立債權人代位權的意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債權債務糾紛也迅速增多,壹度被視為困擾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頑疾,不僅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危害,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對司法活動也造成了壹定的阻礙和混亂。債務案件的執行難度越來越大,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確立的代位權制度,突破了我國傳統民法理論和債的保全觀念,彌補了傳統債務救濟方式的不足,將債務的法律救濟從單壹債務主體擴大到債權人代位權。首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滿足其債權。現代民法之前,債權人強,債務人弱,債務人借錢消費,法律傾向於保護債務人。今天,借貸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融資和盈利,債務人不再是弱者,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債權人。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對立處於不平衡狀態,債務人處於強勢地位,債權人處於弱勢地位。有些債務人不去想辦法還債,而是不擇手段的隱藏財產來逃避債務,或者根本不認領債務,甚至放棄自己的債務。債權人為了償還債務,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去“乞求”債務人。即使進入訴訟和執行階段,實現債權仍有許多困難。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為債權人通過自助實現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次,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司法活動的開展。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債權債務關系越來越復雜,債務糾紛也急劇增加。過去,人民法院審理債務案件,其權利主體只能是債權人即原告,其義務主體只能是債務人即被告。它很少涉及第三方,債權人不能通過代位權直接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更不用說追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的責任。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只能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債務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但不涉及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執行標的。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履行債務時,故意不行使債權。債權人沒有辦法處理債務人,法院也很難對債務人的債權采取強制措施。《合同法》中關於代位權的這壹規定,使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來增加債務人的負債財產,為解決“討債難、執行難”和實現債權提供了更加周密細致的法律保障。債權人代位權最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現代經濟已經從自然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信用經濟是以償還為基礎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借與還的統壹。其中壹個鏈條被切斷,銀行信用、資本信用、消費信用甚至國家信用都可能隨之被切斷,其負面影響是巨大的。討債難、執行難,使債權實現陷入困境。這不僅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問題,更是涉及整個社會交易的信用基礎問題。大量不良債權的存在,使我國市場信用的“軟約束”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甚至會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因此,債權保護問題首先應以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為前提,保護市場信用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債權人代位權為約束和規範債務行為提供了新的途徑和選擇,使債權人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和實現債權,進而為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 上一篇:訴訟中如何質證案件
  • 下一篇:陜北油田案的人物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