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盜竊既遂與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論處。
第七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或者賠償,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擴展數據:
案例:小偷破門而入,什麽都沒偷?“放縱”壹覺睡到下午被抓。
劉今年剛滿20歲,從重慶到寧波打工。工作是找到了,但是工作時間是兩班倒,經常要上夜班。從小沒吃過太多苦的劉,壹下班就覺得特別累,經常在黑暗中睡覺。
在堅持了幾個月後,劉放棄了這份工作,成了壹名“無業人員”。很快,他手頭就沒有積蓄了。
5438年6月+去年10月的壹天,劉去了寧波北侖的壹個暫住地。他見周圍沒人,窗戶也沒關,就從窗戶裏伸出手,打開門,溜了進去。在房間內沒有發現現金的情況下,劉拿走了手機、手表等。離開了臨時住所。
劉的行為沒有被揭露。過了壹個多月,沒有警察上門。當劉開始對自己有信心的時候,他又壹次產生了盜竊的念頭。這壹次,他選了壹個晚上,也找了壹個臨時的房子。房間裏壹片漆黑,壹點動靜也沒有。顯然,主人不在家。劉也照做了,進了房間。
沒想到這壹個比上壹個還窮,劉也沒發現什麽值錢的東西。但是,他有些不甘心。回頭壹看,床上很幹凈,他幹脆在床上大搖大擺,想著第二天早上走。
劉沒有失算。主人整晚都沒有回來,但他顯然高估了自己,因為第二天早上他根本沒有睡夠。劉壹直睡到第二天下午1,被歸來的主人叫醒。劉迷迷糊糊沒明白怎麽回事,對方已經報警了。
近日,經北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北侖法院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處其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庭審期間,劉壹直在悔罪。“我書讀得不多,但我想過舒適的生活。工作沒有堅持下來,但是喜歡睡懶覺,想多休息。現在偷東西都睡懶覺。請給我壹次機會。我出來壹定努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入室盜竊
參考資料:
人民網-小偷破門而入,什麽也沒偷。“放縱”壹覺睡到被抓的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