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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範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歸國家所有,並依法合理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征收土地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充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協助做好征地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工作。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征地公告。土地征收公告應當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和補償標準。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並與村民委員會、承包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地類、數量進行實地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征地勘測清單。

征地調查清單應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和核實的各方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自調查結束之日起65個工作日內,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

(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標準和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補償標準和金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辦法;

(5)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要求就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地點、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移交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征地勘測調查清單作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對補償標準有異議,不能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征地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後,應當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征收土地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征地調查清單,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並移交土地。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征地補償,並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收區域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並公布壹次。

第二十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

因征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的相關費用。征地相關費用包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府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土地征收相關年度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按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方,主要用於被征收農民的社會保障和生產生活安置,其余20%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興辦公益事業或者建設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征收後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應當由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地農民實行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於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執行以下標準:

(1)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標準低於每畝5萬元的,政府補助資金不低於每畝1萬元;

(2)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654.38+0.5萬元的,政府補助資金不低於每畝654.38+0.5萬元;

(3)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標準每畝65438+萬元以上的,政府補助資金每畝不低於2萬元。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在征地報批時全額劃撥到當地社保基金賬戶;政府補助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地。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土地出讓收入中壹次性安排適當資金,支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免費勞動技能培訓;有條件的要安排壹定的公益性崗位,支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地農民在貸款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或者鎮郊區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安排適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生產經營和安置被征地農民。

第二十七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土地調整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進行安置,使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耕地或者征收後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剩余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有。第二十九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收支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壹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撥付情況,確保相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未及時足額繳納征地相關費用的,可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地審批。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征地程序組織實施征地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並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出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征地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土地收回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原農民轉為非農民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土地,不按規定給予補償,土地收回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

孔X是個普通農民。孔X的老公李xx***,經營壹家蜂窩煤廠,經濟效益不錯。同時,他家承包了5畝耕地。憑著勤奮和智慧,他的人生蒸蒸日上。

然而,2010,縣政府的招商引資打破了夫妻倆平靜的生活。正當孔X和李xx編織著勤勞致富的夢想時,泗水縣國土局通知他們,他們村裏的蜂窩煤廠、耕地等土地已被縣裏征用,縣政府已將土地賣給某開發商,要求他們盡快騰出土地。孔××和李××納悶,這土地怎麽不公告不審批就征用了。人民沒有權利參與政府征用嗎?咨詢律師後,他們認為縣政府的征用很可能是非法征地,因此委托我所王維舟律師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據王律師調查,涉案土地是泗水縣政府2006年為招商引資上報山東省政府審批的。批準文件為《關於泗水縣2006年第壹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鄭路土字[2006]1565號),但在征收過程中未履行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聽證等程序。蜂窩煤廠的土地是李xx從縣裏收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屬於國有土地。縣政府再次將其作為集體土地上報審批,屬於重復征地,補償標準也不合法。孔X承包的耕地為獨立工礦用地審批,兩宗土地均為違法報批。

經研究,孔××和李××分別向山東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關於泗水縣2006年第壹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土字[2006]第1565號)。山東省政府經審查,承認征收審批違法,但拒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律師和農民立即投訴省政府的不作為,要求依法處理。之後,山東省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稱李xx蜂窩煤廠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縣政府上報為集體土地,事實上是錯誤的。故撤銷《批復》(土字[2006]第1565號)中關於李xx蜂窩煤廠征地的決定,僅針對孔xx承包的耕地不屬於獨立工礦用地,山東省人民政府不予承認,孔xx拒絕依法向國務院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受理後,在山東省泗水縣組織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孔X的律師指出,被征地農民孔X承包的土地屬於耕地,已經耕種,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與村委會簽訂了合同。泗水縣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根據國土資源部地類(2006 54 38+0)255號文規定,由於土地類型性質虛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符合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

被申請人山東省政府辯稱,根據泗水縣政府的規劃,涉案土地已由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分類正確。

經調查,國務院法制辦認為,涉案土地屬於申請人承包的耕地,泗水縣國土資源局將申請人承包的土地申報為獨立工礦用地,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與實際情況不符。

最終,國務院認為被申請人山東省政府2006年《關於泗水縣第壹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鄭路土字[2006]1565號)批準申請人的耕地為獨立工礦用地,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

撤銷被申請人山東省人民政府(鄭路土資[2006]1565號)對申請人承包土地的征收決定。這是最終裁決。

律師解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政府對未來壹定時期土地用途的規劃,規劃不會導致土地實際用途的改變。在壹定時期內將農用地規劃為“建設用地”,只允許將來需要征收土地時,該地塊位於規劃區內,但仍須按土地實際用途申報,並按實際用途給予補償。Kongx的承包地實際用途屬於耕地,所以不管縣政府以後怎麽規劃,在征收審批的時候還是應該按耕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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