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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商洛殺人男子,是否要讓他子女賠償被害人?

從法律上來說,子女沒有賠償的義務。

因為該男子在作案後選擇了跳河自殺(犯罪嫌疑人死亡),就意味著該案的刑事部分已經自動終結。關於民事部分的經濟賠償問題,法律規定是以實施傷害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賠償,當事人死亡的,以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如果當事人的子女繼承了當事人的遺產,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放棄繼承,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以實施傷害行為的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民典法規定: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殺人者已經自盡,刑事責任已經無需再追究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有不少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近親屬都是積極賠償受害方損失。但是本案和那些案件有很大的不同。那些主動替被告人買單賠償的近親屬,並不是他們思想境界高,而是積極賠償,有可能獲得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結果,而本案,殺人者自己已經自殺,刑事責任已經無需再追究,因此其親屬也就沒有主動賠償的動力。

另壹方面,根據媒體的報道,這個殺人者本身家境並不寬裕,自己比較木訥,存款並不多,妻子還長期有病,還有孩子上學,可以說比較困難,因為鄰居恃強淩弱,鄉鄰拉偏仗,有關部門處事不公等多方面原因,才鐵了心要和對方同歸於盡。

所以說,本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就是那幾個被殺死和被殺傷的村民,能從死者親屬壹方得到民事賠償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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