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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我可以在看守所探視多久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二、參觀條件
1.主體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全國各地普遍的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因為參觀監獄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記錄條件。
參觀監獄時,要求監獄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還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3.時間條件。
這壹條件規定,只能在指定的探監日進行探監。但目前的做法壹般是,除了法定節假日,其余時間都可以參觀。
第三,參觀看守所的時間和要求
1.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2.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望,但壹個月內探望不得超過三次。壹般來說,星期六和星期天不是探視時間。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的權利,壹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但是從外面給犯人送東西或者錢是可以的,但是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面的商店買的或者驗貨後才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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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第四十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會按照指定的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總之,觸犯法律底線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在不影響刑事案件審理的情況下,看守所基本可以探視。只要遵守《看守所條例》、《監獄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探視行為是可以順利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