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舉報人應提交書面或口頭舉報材料;然後接到舉報的工作人員做了記錄;然後由舉報人核實後簽字;最終,受理舉報的機關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的,就會受理。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序、順序和形式。備案程序主要包括備案材料的受理、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壹、備案材料的受理
受理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收容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人員或者材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無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舉報、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應當認真詢問、訊問,並將內容記入筆錄。如有意見,應允許他們改正。經核對無誤的,應當準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誣告。因為誣告陷害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和證據,無中生有地指責他人犯罪的行為;誤認就是行為人因為認知錯誤,導致的口供與事實有出入。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故意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該向他說明情況,讓他吸取教訓,而不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不受打擊報復,保障其安全。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檢舉、控告、舉報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為其保密。
但在審判階段,不受此規定限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妳要向他們說明理由,要求他們出庭作證或者同意公開他們的姓名和檢舉、控告、舉報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匿名舉報要具體分析:壹方面,由於每個人被舉報都是害怕打擊報復而匿名舉報,其內容很可能是真實的,具有證據意義;另壹方面可能是出於誣告陷害的目的,或者是為了轉移司法人員的視線,制作虛假材料匿名舉報。因此,匿名舉報的材料在核實前只能作為立案材料來源的線索,而不能作為立案的依據。
二、備案材料的審查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為了做好備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用以下步驟和方法:
1,事實回顧。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是否有事件發生,再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還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是:詢問或訊問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查閱與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代為調查某些問題;緊急情況下,對特殊案件可以采取特殊偵查措施;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法院壹般會在立案前停止調查。
3.立案階段進行的偵查,目的在於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不能擴大範圍。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5條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