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始末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京山縣巖門口鎮河場村9組人。被捕前是京山縣公安局原馬甸派出所治安巡警。
1994 65438+10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宇失蹤後,張的親屬懷疑張是佘祥林所殺。同年4月11日,在雁門口鎮路沖村壹水塘中發現壹具女性屍體。經張在宇親屬辨認,死者符合張在宇特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994 14年4月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京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經京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1994 10 6月13原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處佘祥林死刑,她提出上訴。
湖北省高院於10月6日作出1995號裁定,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1995 5月15原荊州區檢察院分院將案件發回補充偵查。
2月7日,1996,京山縣檢察院補充偵查後再次撤回偵查。
1997因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檢察院於6月23日向荊門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5438+2月65438+5月,荊門市檢察院認為佘祥林的行為不足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將案件移送京山縣檢察院起訴。
1998 3月31日,京山縣檢察院將此案起訴至京山縣法院。
1998 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她拒絕接受上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後,佘祥林被關進沙洋監獄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被政法部門認定為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殺害的京山縣巖門口鎮居民張在玉突然歸來,立即成為當地轟動壹時的新聞事件,並被相關媒體報道。這也說明,佘祥林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刑事案件成為錯案。
京山縣公安局和京山縣法院迅速派人到巖門口鎮調查核實這壹信息,確認張在玉確實在11年後回家,1994年4月11日在巖門口鎮呂沖村發現的女屍應該不是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
荊門市委、京山縣委對此事高度重視,責成相關部門立即依法查處。荊門中院接報後,於29日下午立即召開黨組會議,安排對該案進行復查,並啟動再審程序,重新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復查。當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研究佘祥林故意殺人案,決定撤銷京山縣人民法院(1998)第046號判決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景終審082號刑事裁定書發回京山縣法院重審。3月30日下午,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京山縣法院已決定對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並依法辦理相關出獄手續。京山縣法院將按程序再審此案,京山縣公安局已決定對無名女屍案重新調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縣人民法院再審開庭,佘祥林無罪釋放。